沒有簽訂保密協議使用之前工作資源算侵權嗎

導讀: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一、沒有簽訂保密協議使用之前工作資源算侵權嗎
1、不一定的。因為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有些人將之前工作中獲得的資源拿來用。畢竟是之前公司里拿來的東西,在使用之前就得先考慮會不會侵犯到別人的商業秘密。
實踐中,要判斷你這種行為算不算得上侵權,首先要看之前獲得的資源屬不屬于原先公司的商業秘密。所謂的商業秘密,要具有以下特點:
(1)沒有對社會公眾公開
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所以公司里公開的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
(2)別人可以今后掌握
商業秘密可以讓一家公司現在獨有,但只要今后其他人自己掌握了,也就是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秘密,那么就不能說對方侵犯了商業秘密,他們其實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
(3)有競爭能得利益
公司掌握著的商業秘密能夠使公司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沒確定的保護期
商業秘密不同于專利等,法律上沒有確定的保護期,如果擁有技術秘密的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就會延續很長時間。
在確定屬不屬于之前拿來的資源符不符合商業秘密的特點之后,接下來還得看看公司對該資源有做什么。就是看之前工作過的公司有沒有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沒有,那你就不算泄露商業秘密了。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沒有簽保密協議泄密了怎么辦
沒有簽訂保密協議,員工故意泄密的,或者競爭單位通過賄賂等方式取得營業秘密,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可以按不正當競爭來處理,要求員工和取得秘密的單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