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中的保密期限的規定

導讀:
實務中,簽署保密協議非常有必要,但是有的人在不了解的情況下會非常糾結,為了減輕自己的義務,當然希望保密義務的期限越短越好。那么,保密協議中的保密期限的規定是什么呢?
一、保密協議中的保密期限的規定
關于保密期限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后,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
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通常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其中就會有關于保密的約定,但也不排除有的單位與單獨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而其中的內容,則一般都是圍繞保守單位商業秘密而進行的。通常保密協議中約定的期限是不超過兩個月的。
二、保密協議應具備哪些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秘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關于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我國法律并沒有確切規定什么內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業秘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采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范圍和具體內容,以免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后的一段時間,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前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三、簽訂保密協議的應注意什么
1、約定條款中必須明確商業秘密的概念和本單位商業秘密的范圍。
2、約定條款中必須明確用人單位各類人員(乙方)的保密義務。
3、用人單位對本單位所確認的商業秘密,必須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4、約定條款中必須明確泄漏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但不宜采取無依據的“漫天要價”的方式。
5、凡約定競業禁止的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補償金,否則該條款就會因顯失公平而被撤銷。
企業有許多關于商業性的問題需要保密,簽訂相關的保密協議,目的讓員工保證不透漏出去。以上是大律為您整理的關于保密協議中的保密期限的規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