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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翁玉素律師2021.12.30520人閱讀
導讀:

業主代表采用業主自薦或業主推薦的方式產生,按如下程序進行: 1.居委會在規定時間內接受業主報名參加籌備組,若報名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由鎮(街)人民政府代表協調解決; 2.房管所、居委會應當對自薦及被推薦人進行身份核實; 3.產生籌備組成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與業主委員會人數的差額比例為20%─30%; 3.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聯名推薦、業主自薦等方式產生; 4.房管所、居委會應當對業主委員會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那么《東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業主代表采用業主自薦或業主推薦的方式產生,按如下程序進行: 1.居委會在規定時間內接受業主報名參加籌備組,若報名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由鎮(街)人民政府代表協調解決; 2.房管所、居委會應當對自薦及被推薦人進行身份核實; 3.產生籌備組成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與業主委員會人數的差額比例為20%─30%; 3.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聯名推薦、業主自薦等方式產生; 4.房管所、居委會應當對業主委員會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關于《東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東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我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程序,保障業主利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等事項規定如下:

一、鎮(街)人民政府依法對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活動進行指導、監督,鎮(街)人民政府應指定部門(社區辦或社會事務辦)對業主大會進行指導、監督。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程序
房屋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總面積50%以上的,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鎮(街)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一)申請成立業主大會。
20%以上業主可以聯名向鎮(街)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50%以上的,業主可以向鎮(街)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接到申請后,鎮(街)人民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批復,5個工作日內未批復的,視為同意。
(二)產生籌備組成員。接到申請30日內,鎮(街)人民政府會同房管所指導、協助業主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鎮(街)人民政府代表7人至15人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少于60%。業主代表采用業主自薦或業主推薦的方式產生,按如下程序進行:
1.居委會在規定時間內接受業主報名參加籌備組,若報名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由鎮(街)人民政府代表協調解決;
2.房管所、居委會應當對自薦及被推薦人進行身份核實;
3.產生籌備組成員。
(三)公示籌備組成員名單。籌備組成員名單由鎮(街)人民政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業主對籌備組成員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鎮(街)人民政府提出。鎮(街)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協調處理后再公示。
(四)籌備組成立之后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考主管部門提供的范本擬定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2.確定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3.確定業主的身份及其投票權數;
4.確定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產生辦法;
5.在業主中推選選票發放人、記票人和監票人。
以上內容應當在首屆業主大會召開前15日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五)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的確定及候選人的產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業主委員會委員為5人以上15人以下單數,具體人數根據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由籌備組確定;
2.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實行差額選舉方式。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與業主委員會人數的差額比例為20%─30%;
3.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聯名推薦、業主自薦等方式產生;
4.房管所、居委會應當對業主委員會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資格的被推薦人超過規定委員人數30%以上的,由籌備組組織被推薦人進行投票確定人選;
5.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之后,應當在首屆業主大會召開前15日將候選人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示無異議則視為同意。
(六)召開首屆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1.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2.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籌備組會同居委會核實到會業主身份,發放選票;
(2)按照會議議程進行選舉或者表決;
(3)回收選票;
(4)現場公開計票;
(5)現場公布業主大會會議結果;
(6)公告業主大會會議結果。
3.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發放選票。
業主大會籌備組會同居委會組成發放組(發放組至少由2人組成,其中1名須是居委會或鎮(街)政府代表),將選票送達每戶業主。業主投票表決期間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的,應當通過快遞或其他有效方式將選票送達。
(2)組織投票。
投票采用“流動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發放組攜帶流動投票箱,業主收到選票后可以立即投票的,應當將選票填好投入流動投票箱內。選票每次發放結束后,應當立即封箱交由居委會集中保管。
發放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置固定投票箱,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選票填好投入投票箱。
郵寄的選票應當放入投票箱,在開票時當場拆封。
(3)組織計票。
組織計票時,為投票截止時間。投票結束后,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組成監票組、計票組,進行現場驗票、計票。計票結束后,計票及監票人應當立即對計票結果進行簽名確認。業主或建設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邀請公證部門到現場公正,費用自理。
(4)公告業主大會會議結果。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以書面形式將業主大會會議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應當由居委會加署公章確認。
4.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選舉產生后,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鎮(街)人民政府和市房產管理局備案:[page]
1.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
2.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4.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房產證明文件復印件及身份證復印件(須提交原件核實)。
符合規定的,市房產管理局發出《業主委員會備案回執》;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告知理由,提出處理意見。

三、撤銷業主委員會程序
存在以下四種情況之一的,業主可向鎮(街)人民政府提出撤銷業主委員會的請求:
(一)業主委員會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或侵害業主其他權益的。
(二)沒有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擅自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或擅自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提高物業管理收費的。
(三)業主委員會行為擾亂了小區管理秩序的。
(四)經占建筑面積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的業主要求罷免業主委會的。
鎮(街)人民政府在收到請求5個工作日內會同房管部門調查處理。情況屬實的,鎮(街)人民政府將調查情況和擬撤消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7日;情況不屬實的,鎮(街)人民政府告知請求的業主。
公示無異議的,鎮(街)人民政府聯合市房產管理局發出撤銷業主委員會的通知,并由物業管理公司將通知張貼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被撤銷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撤銷通知5個工作日內把備案回執交回市房產管理局;公示有異議的,鎮(街)人民政府處理解決。

四、業主委員會換屆程序
(一)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會同鎮(街)人民政府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進行換屆選舉,其余程序與成立首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相同。
(二)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或因違反相關法規被撤銷的,按成立首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程序成立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五、業主委員會增補委員程序
(一)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有候補委員的,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和候補委員遞補的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由候補委員遞補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需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增補委員后,應重新持原備案申請表及回執到鎮(街)人民政府及市房產管理局進行備案。

六、附則
(一)業主公約示范文本、業主大會議事議程規則示范文本及相關表格樣本由主管部門制定。
(二)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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