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規定(征求意見稿)》(穗國房字[2009]914號)

導讀:
為進一步加強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換屆、運作等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管,促進物業小區和諧發展,遵照新修訂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款,我局已擬定《廣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其活動適用本規定。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那么《廣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規定(征求意見稿)》(穗國房字[2009]914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進一步加強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換屆、運作等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管,促進物業小區和諧發展,遵照新修訂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款,我局已擬定《廣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其活動適用本規定。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關于《廣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規定(征求意見稿)》(穗國房字[2009]914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進一步加強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換屆、運作等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管,促進物業小區和諧發展,遵照新修訂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于2008年11月28日在省人大第十一屆七次會議上通過)的相關條款,我局已擬定《廣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規定(征求意見稿)》。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合理性,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見稿。
一、征求意見的時間
9月4日-9月18日。
二、公眾獲得征求意見稿全文的途徑
登陸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網站首頁獲取征求意見稿全文。
三、聯系部門及方式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物業管理處,電話:83367296。
四、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
公眾可將意見或建議通過電子郵件(wygf@laho.gov.cn)或郵寄(廣州市豪賢路193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產物業管理處,郵編:510030)或傳真(傳真電話:83177301)形式反饋我局。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四日
廣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依據)為規范我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其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業主界定)本規定所稱的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及職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監管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基層屬地管理責任主體及職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屬地國土房管部門,依法指導、協助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條 (聯席會議制度及功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建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牽頭,屬地國土房管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司法所、轄區派出所、相關職能單位、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合法性要求)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或作出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管理規約的規定。
第八條 (配合、協助、接受指導與監督、告知職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政府部門、基層組織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我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聽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九條 (籌備組的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下稱“籌備組”)應當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產生并履行職責。
第十條 (發起及準備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業主書面請求后三十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屬地國土房管部門指導、協助業主推薦產生籌備組。
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不少于十名業主書面聯名(下稱聯名業主)將擬定的《關于組建首次籌備組的倡議》(下稱《倡議》)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張貼公示十日,告知全體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事宜。《倡議》應當明確業主代表人選提交資料的方式。
聯名業主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籌備組業主代表人選條件)籌備組業主代表人選應當從具備以下條件的業主中產生: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三) 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用,無損害公共利益行為。
第十二條 (籌備組業主代表人選的產生)《倡議》公示期內,籌備組業主代表人選可以采取自薦或推薦(不少于十名業主聯名推薦,不包括被推薦業主)等方式產生。籌備組業主代表人選填寫《籌備組業主代表人選登記表》,并提供《推薦支持的業主簽名表》、本人和推薦的業主的有效房產證明、個人身份證原件(核對后退還)及其復印件等資料。
《倡議》公示期內,沒有產生符合條件的籌備組業主代表人選,聯名業主成為籌備組業主代表人選。
第十三條 (籌備組的組成)《倡議》公示期滿后,聯名業主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組織下,在籌備組業主代表人選范圍內(綜合考慮房屋幢數和房屋用途所占建筑面積)產生籌備組業主代表,連同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組成籌備組,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少于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
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未委托代表參加籌備組的,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
產生籌備組業主代表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上述代表人選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及樓棟分布、所占建筑面積等情況綜合確定。形成的決議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張貼公示五日。業主對上述決議有異議的,可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未提出異議的,則視為決議通過。
籌備組組長由籌備組成員推選,不能在一周內推選決定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籌備組成員通過集體投票的方式,按所獲票數的高低確定。得票最高者票數相同的,需對票數相同者再投票,按所獲票數的高低確定。[page]
第十四條 (籌備組的確立)籌備組成員產生后,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張貼公示五日。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可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未提出異議的,則視為通過,并作為籌備組成員。
籌備組成員名單公示期滿后,業主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籌備組確立。籌備組應在確立后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能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籌備組自行解散。
第十五條 (籌備組職責)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訂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
(五)根據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及簡歷表;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一)至(五)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公示時間不少于七日。
業主對上述公示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署名向籌備組提出。籌備組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后五日內予以答復,超過半數的籌備組成員未提出異議的,則視為通過。
第十六條(會議通知送達方式)籌備組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形式等事項以下列方式之一通知全體業主,并做好相關送達記錄:
(一)當面遞交書面通知;
(二)將書面通知放入業主信箱內或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內;
(三)以業主入戶時或其后更新的聯系方式通知;
(四)其他有效送達方式。
業主不在本市的,以電話或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職責及投票生效規則) 業主大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依法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工作,聽取、審查其工作報告;
(五)審議、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業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經營、管理等方案和收益使用方式;
(六)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等方案,并監督實施;
(七)決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重建等方案,并監督實施;
(八)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經費籌集、管理、使用等方案,并監督實施;
(九)決定是否設立業主委員會專職人員及報酬;
(十)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六項和第七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
(二)建設單位已經出售的專有部分的業主人數,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兩者之和計算。
第十八條 (建筑面積的確定及計算投票權物業的范圍)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已取得產權證的,依照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未取得產權證的,依照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鑒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的拆遷補償協議載明的建筑面積計算。
不能獨立確權的建筑不計算投票權數。
第十九條 (共有物業、法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票人的確定)專有部分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自行協商確定一名投票代表人。
業主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行使投票權。
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行使投票權。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產生辦法)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在籌備組規定的時間內由業主自薦或推薦(不少于十名業主聯名推薦,不包括被推薦業主)等方式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填寫《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簡歷表》,并提供《推薦支持的業主簽名表》、本人和推薦的業主的有效房產證明資料、個人身份證原件(核對后退還)及其復印件等資料,交給籌備組核實。籌備組將《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簡歷表》在小區(大廈)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一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內容)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內容包括:
(一)籌備組向業主大會通報大會籌備過程與情況;
(二)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其他需要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任期及職務終止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三條 (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條件)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選舉辦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形式的選擇、業主代表的產生)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三百名業主以上的物業管理區域,可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代表可以以樓層、單元或幢為單位,經所代表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產生。
第二十五條(業主代表投票的做法、業主代表的補選)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業主代表參加。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會議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網絡投票、手機短信投票等形式。[page]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網絡投票、手機短信投票等形式的,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投票詳細情況須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三十日以上,業主有權查閱相關資料。上述形式的具體規則可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里予以約定。
第二十七條(書面投票安排)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應當在公示期滿七日內組織人員根據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發放與回收表決票和選票,并做好簽收與登記工作。
第二十八條 (達不到法定投票權數補救辦法)回收時限屆滿后,若收到的總票人數、權數未達到業主大會總人數、權數法定比例的,由籌備組公告通知全體業主延長投票時間,組織人員催收表決票、選票,但延長時間不應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 (投票結果統計與公示、公正)籌備組負責驗票、計票,在監票人的監督下統計公布選舉結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三十日。
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公示期內調查處理。
監票人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所在地屬地國土房管部門、業主各一人組成。業主監票人由籌備組在全體業主中隨機抽取。被抽取的業主監票人書面拒絕擔任或未按時到場監票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業主監票人。
籌備組可以聘請公證人員進行業主大會選舉和表決公證。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的組成與成立)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決定的效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做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三條(業主提議審核與行動)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業主召開臨時會議的提議后十日內對提議進行審查,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范圍的,應當在收到提議的二十日內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附上本人的簽名、聯系電話、物業地址。
業主委員會有權核實提議業主的業主身份,不能提供有效證明證實自己業主身份的,提議無效。
第三十四條(補救辦法)業主委員會逾期十日不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的,業主可以向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的協助要求后,應當限期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在限期內仍不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提出要求的業主參照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投票產生的條件)業主委員會委員得票數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并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主任、副主任的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兩名。
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任職條件)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從具備以下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三)遵守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用,無損害公共利益行為;
(四)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任職。
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性質與職責)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及本區域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向業主大會提交修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經業主大會批準和授權,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或專項服務合同;
(四)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問題;
(五)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監督、指導管理規約的實施,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經營、管理等方案和收益使用方案;
(六)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區建設、管理工作;
(七)公布業主委員會及委員的有效聯系方式,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對全體業主負責,接受業主監督。
第三十九條 (備案要求)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
(二)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意見;
(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選舉和表決結果統計表;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名單及其基本情況和委員分工情況。
物業所在地屬地國土房管部門在發出備案回執時,應當同時抄送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對于未按規定備齊提交資料的,物業所在地屬地國土房管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予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屬地國土房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條 (刻制印章)業主委員會憑物業所在地的屬地國土房管部門的備案回執,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印章,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資料公示)已按規定備案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備案回執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料在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內長期公開。
無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備案回執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料在物業服務用房內長期公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page]
第四十二條 (業主自我管理經費來源及決定,收支公布)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以及根據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決定設立業主委員會專職人員及報酬的,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具體規定。
業主委員會的財務賬目應當向全體業主定期公布,業主個人可以按照業主大會或管理規約的規定向業主委員會查詢。業主委員會不按時公布賬目,無故不接受業主正當查詢要求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公布賬目、接受查詢。
第四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公告、資料等移交)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職務終止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未按時移交的,由屬地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仍拒不移交的,業主委員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移交。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參加由屬地國土房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參加屬地國土房管部門召集的有關會議。
第四十五條(檔案建立及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活動檔案,并指定專人保管。活動檔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備案的材料;
(四)業主基本情況登記簿;
(五)物業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建議書;
(八)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資金收支情況;
(九)其他書面和實物資料。
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活動檔案應向利害相關人公開。政府部門因公務需要查詢時,業主委員會應配合提供。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以不正當目的、手段利用、泄漏檔案信息。
第四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召開。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派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七條 (委員任期及改選)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選舉產生新一屆的業主委員會,同時應當報告屬地國土房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全體業主依法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同時,應當決定新、舊兩屆業主委員會的移交時間。
未明確新、舊兩屆業主委員會的移交時間,現任業主委員會期限屆滿前選出新任業主委員會的,現任業主委員會仍需履行職責。同時,現任業主委員會必須在期限屆滿三日前完成移交手續,移交結束后,現任業主委員會職責終止。未按時移交的,由屬地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仍拒不移交的,新一屆的業主委員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移交。
現任業主委員會期限屆滿仍未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現任業主委員會職責終止。
第四十八條(補救辦法)以下情況,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可聯名申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召開業主大會的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業主委員會不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
(二)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尚未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
(三)業主委員會因集體辭職等原因,無法履行職責,業主不能自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由候補委員遞補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需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五)業主委員會有越權、失職、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等行為,明顯侵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
(六)業主委員會的行為嚴重影響社區安定和社會穩定的。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可按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相關程序進行。
第四十九條 (印章等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三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印章、收支賬目、檔案資料以及財物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未按時移交的,由屬地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仍拒不移交的,業主委員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移交。
現任業主委員會期限屆滿仍未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原業主委員會應將印章、收支賬目、檔案資料以及財物等移交給屬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暫時代為保管。未按時移交的,由屬地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五十條 (會議記錄要求)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存檔。
第五十一條 (決定公告及告知業主)業主委員會的建議、決定、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簽字后,送達每一位業主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郵箱或專有部分內。
(一)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建議;
(二)擬向業主大會提交表決調整物業服務費的建議;
(三)根據業主大會表決及有關法規規定作出的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方式的決定;
(四)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的決議;
(五)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建議;
(六)本區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大修、改造、經營等方案的建議;
(七)小區公共收益分配方案的建議;
(八)向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的建議;
(九)其他涉及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或全體業主利益的重大建議。
上述建議按規定經業主大會表決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并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社區監管與政府監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或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議其改正,并將有關情況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page]
第五十三條 (印章使用、管理要求)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并遵照執行。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發布信息要求) 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發布信息,必須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方可對外公布。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的名稱須與物業管理區域的名稱保持一致。
第五十六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可以制定業主大會有關工作事項的示范文本供本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參照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