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的訴訟主體資格

導讀:
據此,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被告,但原告僅限于合法權益受到前者決議侵害的業主;同時,合法權益受到前者決議侵害的業主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為被告提起訴訟,業主大會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應訴,以及業主大會能否以自己的名義、為了全體業主的利益而作為原告向第三人提起訴訟,等等,《物權法》均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該條明確規定了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對《物權法》所未能明確規定的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遺憾的是,正式公布的《區分所有權解釋》刪除了其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業主大會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那么業主大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此,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被告,但原告僅限于合法權益受到前者決議侵害的業主;同時,合法權益受到前者決議侵害的業主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為被告提起訴訟,業主大會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應訴,以及業主大會能否以自己的名義、為了全體業主的利益而作為原告向第三人提起訴訟,等等,《物權法》均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該條明確規定了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對《物權法》所未能明確規定的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遺憾的是,正式公布的《區分所有權解釋》刪除了其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業主大會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關于業主大會的訴訟主體資格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物權法》第75條規定了業主大會的權利內容,隨后第78條還規定,權益受侵害的業主可以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提起撤銷之訴。據此,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被告,但原告僅限于合法權益受到前者決議侵害的業主;同時,合法權益受到前者決議侵害的業主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為被告提起訴訟,業主大會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應訴,以及業主大會能否以自己的名義、為了全體業主的利益而作為原告向第三人提起訴訟,等等,《物權法》均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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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實踐中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為了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而參與訴訟的案件時有發生,法院必須對其訴訟主體資格做出統一的判斷才能保持司法裁判標準的一致。《區分所有權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3條規定:“業主共同權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按照下列方式確定:(一)已經選舉出業主委員會的,為業主委員會;(二)沒有選舉出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怠于行使權利的,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有關業主共同權益的生效裁判,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其訴訟利益歸屬于全體業主。”該條明確規定了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對《物權法》所未能明確規定的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遺憾的是,正式公布的《區分所有權解釋》刪除了其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業主大會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由于我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均未采用業主團體的概念,而是采用了業主大會的概念(業委會是其執行機構),因此,我國法上的業主大會并非只是業主共同聚會、共同議事的會議形式,而且還是一種業主的組織形式,實際上就是業主團體。《物權法》第75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立法機關在此使用了“設立”一詞,這就說明對我國業主大會的理解,不能僅限于字面意思,其不僅表示業主的議事方式,而且還表示業主的組織即業主團體。
在德國,業主團體雖然不具備完全的民事主體資格和獨立的法律人格,但是在涉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管理中的事項時,其具有對內和對外的訴訟主體資格。法國規定,共同所有權業主聯合會為了保護與建筑不動產有關的權利,可以單獨或者與一位或數位共同所有權人進行訴訟。在英美法系國家,業主團體一般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自然也就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從各國法律規定可見,無論承認業主團體的法人資格與否,其業主團體都可以直接或通過管理人參與訴訟,進行起訴或應訴。上述國家法律賦予業主團體的訴訟主體資格,原因在于那樣既有利于其對外維護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對內解決建筑物區分所有人之間的糾紛。
在我國,業主大會屬于合法成立的組織且不具備法人資格,同時,業主大會作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的集合和議事機關,是業主團體的最高意思機關。一般而言,業主大會還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也會聘請專門的工作人員負責日常事務的處理,所以業主大會在組織機構上是較為完善的。再者,根據《物權法》第79條的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但這些資金有著特定的使用目的,即為了業主的共同利益而使用,因此其相對獨立于每個業主的個人財產。此外,業主大會還可以利用建筑物區域內的公用部位或公用設施、設備等進行一些經營活動,取得一定的財產收益,這些財產一般都會獨立存儲,作為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或者用于業主的公益活動,因此業主大會有相對獨立的財產。所以,在我國,業主大會符合《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其他組織”的要求,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有一定的財產且不具備法人資格,因此其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