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從一審開始幾次庭審原告都沒有出庭,都是律師和原告愛人出庭,故二審時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主要是對其行為能力和訴訟能力質疑,法官判決回避了原告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只是說按原告現在的狀況,為了維護原告權益,由家屬代其委托和辦事沒有什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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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費用包括證人的出庭的交通費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案件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交納的訴訟費用應該包括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第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的案件,上訴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五)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那么訴訟費用包括證人的出庭的交通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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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不出庭如何處理一原告不出庭怎么辦1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一般有以下情況原告可以不出庭原告不能表達意志原告因身患重病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無法出庭并提交了書面意見。2按自動撤訴處理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3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為離婚訴訟。那么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不出庭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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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那么訴訟離婚被告不出庭能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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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系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一項重要因素。為維護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離婚案件的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那么離婚訴訟孩子要出庭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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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那么離婚訴訟的原告本人是否必須出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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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變更撫養權原告必須出庭嗎可申請不出庭。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須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須提交書面意見。如果被告沒有出庭,又沒有提交書面意見,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會按照缺席對待,缺席判決,這樣就會對被告極不離。那么變更撫養權原告必須出庭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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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對離婚訴訟的兩點特別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根據相關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出具證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那么離婚訴訟中的原告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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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訴訟中原告定要出庭嗎根據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理由再次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須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百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那么離婚訴訟中原告定要出庭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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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開庭原告可以委托律師出庭代理進行訴訟,三、委托律師出庭的權利與利益原告委托律師出庭代理可以享受以下權利和利益:1.專業法律服務:律師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經驗,能夠更好地為原告提供法律咨詢、起草訴訟文件和代理訴訟等服務,提高訴訟效率和勝訴率,通過委托律師出庭代理,原告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提高訴訟勝訴的概率,委托律師出庭代理可以更好地保護原告的權益,提高訴訟勝訴的概率,是一種合法且普遍被接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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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訴訟離婚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嗎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按撤訴處理。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除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須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那么訴訟離婚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嗎,訴訟離婚原告不出庭會自動撤訴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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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訴訟代理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離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對于離婚案件被告未到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決。對于前者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送達的規定適用郵寄送達留置送送直至公告送達對于后者可以二次傳喚。由于離婚糾紛案件需要對婚姻子女及財產作出處理屬于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于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那么離婚案件原告不出庭由律師全權代理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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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在離婚案件中第一開庭出現這樣的情況一般不會判決離婚。離婚案件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況,否則必須出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那么離婚訴訟一方不出庭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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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二離婚案件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那么離婚案件的原告本人是否必須出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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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由于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因工作關系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那么離婚訴訟原告不能出庭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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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前父母自愿將房屋過戶到當事人名下,家中兄弟姐妹都沒有提供任何異議。父親去世之后,家中的兄弟姐妹開始要求母親起訴確認十幾年前的合同無效,當事人特別心寒,在此境地委托元甲律師事務所,通過整理材料,確定訴訟策略,準備應訴證據,庭后整理代理意見,最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作為被告,最好的結果就是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代理原告胡某與某鎮政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成功調解! ?被告分期支付工程款202萬余元及利息,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專業團隊精準把控,高效化解爭議,全力守護客戶權益!
對方欠錢不還,教您四招拿回錢。第一步,如果有借條,有轉賬記錄,債權清晰明確的,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支付令,不用打官司,法院就可以要求對方把錢限期的進行返還。第二步,如果對方提出異議,支付令無法實施,則拿著轉賬記錄或者是借條上法院起訴,1萬以下只需要25元的訴訟費用。第三步,對方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送達后缺席審理并裁判。第四步,拿著法院裁判的判決書,對方不還錢的,去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將他名下的車、房、存款、股票等財產全部的進行查封,甚至微信支付寶都不會放過。如果還沒還錢的,則會上黑名單,他將上不了飛機,坐不了高鐵,出不了國,貸不了款,買不了房,孩子上不了私立學校。上面。
四步您做到第幾步了?評論區告訴我,欠債就必須要還,關注張律師,幫你要回每一筆欠款。
雖然沒有法定情形未判決離婚,但是法院認可了原告舉證的對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的事實,并進行了否定評價!很多人都認為這樣的第一次訴訟不需要委托專業律師,其實不然。第一次訴訟即使不判離,但訴訟中的每一個細節都是第二次的鋪墊,可謂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原告與被告相約去澳門DB,原告將60萬澳元鎖在保險柜,卻讓被告盜竊使用,原告報案后民警以案發地不在大陸內地無法管轄為由不予受理,只能押著被告寫下欠條?? 律師團隊在大陸內地提起訴訟并成功保全,今天原告收到了所有的被盜錢款的本金、利息和律師費??????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