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原告本人是否必須出庭

導讀:
1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二離婚案件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那么離婚案件的原告本人是否必須出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二離婚案件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關于離婚案件的原告本人是否必須出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
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并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就財產等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律師是無權就身份關系方面的進行處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的)。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
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離婚案件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缺席方的權利救濟和保護
不論缺席方是的確無法獲知訴訟離婚開庭信息還是惡意回避的只要缺席方認為有錯漏或者對權有異議或者對債務承擔比例不服的缺席方都可以就財產和子女提起申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和變更或者缺席方重新提起訴訟請求依法重新財產或變更撫養權。
但是在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且判決已經生效的情況下缺席方不得就離婚提起再審。
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在國內居住的可以委托律師辦理本人不回國參加訴訟。
在國內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的必須委托中國律師作為代理人國外律師只能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參考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可否不回國進行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