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必須要出庭

導讀:
一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必須要出庭在辦理離婚案件中經常有當事人不愿面對對方或者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想到庭并要求律師全權代理離婚事宜。但是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系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一項重要因素。為維護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那么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必須要出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必須要出庭在辦理離婚案件中經常有當事人不愿面對對方或者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想到庭并要求律師全權代理離婚事宜。但是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系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一項重要因素。為維護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關于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必須要出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必須要出庭
在辦理離婚案件中經常有當事人不愿面對對方或者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想到庭并要求律師全權代理離婚事宜。那么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不到庭行嗎?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況下當事人本人并非必須出庭。但是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系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一項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變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無法體會和準確地表達當事人在特定環境下的意志變化。為維護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參加離婚訴訟。
二通常情況必須出庭
第一基于夫妻感情的私密性。夫妻感情的好否一般而言只有當事人自己心里清楚甚至連鄰居都只能從雙方偶爾外露的日常生活表現來獲得碎片似的信息其他外人更是無從知曉。而離婚訴訟中法官必須確認夫妻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即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斷這時當事人的對席就尤為重要。通過調解舉證質證及辯論等環節法官既可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做其思想工作也可從當事人的陳述中剝離出事實真相從而作出較為客觀的準確的判斷。而這些顯然不是訴訟代理人能夠代而為之的。
第二基于離婚案件的綜合性。離婚案件不像侵權合同等糾紛其涉及面較為廣泛不僅事關婚姻關系的存續與否還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特別是子女撫養問題子女撫養是父母雙方的義務該義務帶有緊密的人身性質法官在確定直接撫養人及撫養責任的分配時均需要征求原被告的意見并考慮雙方經濟狀況及其他撫養條件并適時進行思想教育讓雙方明確撫養子女的義務并不因婚姻關系的改變而解除從而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后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的難度。正是基于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相應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第1款之規定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是必須到庭的被告。
對于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常態處理方式為按撤訴處理例外為缺席審理。缺席審理受到嚴格的情境限制就是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比如原告僅起訴離婚而雙方庭審前提供的證據又足以查清相關事實的原告未親自到庭雖不能進行調解但其委托代理人準時到庭訴訟仍可繼續法院可作出相應判決。實踐中原告不到庭缺席審理的情形非常少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