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冒名婚姻 法院應駁回訴訟請求

導讀: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原告黃某與被告梁某借用他人的名字登記結婚,且原告黃某在領取結婚證時,被告梁某沒有親自到場,應認定原、被告的夫妻關系不成立。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黃某要求與被告梁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第三種觀點認為,法院不應認定結婚證的效力問題。對其離婚的訴訟以其不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駁回其離婚訴求,并建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因弄虛作假騙取的結婚登記證。那么對冒名婚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原告黃某與被告梁某借用他人的名字登記結婚,且原告黃某在領取結婚證時,被告梁某沒有親自到場,應認定原、被告的夫妻關系不成立。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黃某要求與被告梁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第三種觀點認為,法院不應認定結婚證的效力問題。對其離婚的訴訟以其不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駁回其離婚訴求,并建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因弄虛作假騙取的結婚登記證。關于對冒名婚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