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入第三者法院為什么判決駁回離婚請求

導讀:
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擔撫養費。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經審查查明原告與被告于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5年5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婚姻介入第三者法院為什么判決駁回離婚請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擔撫養費。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經審查查明原告與被告于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5年5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關于婚姻介入第三者法院為什么判決駁回離婚請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介入第三者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請求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證據不足自然會被駁回或者法院認定第三者介入并不必然導致夫妻關系破裂也會駁回當事人的離婚請求下邊通過一個案例來解釋。
案例簡介原告因被告有第三者訴請離婚
原被告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2005年5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開始被告有第三者經常不回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曾于2008年3月起訴離婚后法院駁回被告的離婚請求2011年被告對原告稍微好點2012年3月被告對原告講有了第三者并提出離婚。2012年8月雙方開始分居生活現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擔撫養費。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經審查查明原告與被告于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5年5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女兒現在小學上學。2008年原告與被告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感情出現裂痕。原被告于2012年8月雙方再次發生糾紛并開始分居至今。
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保護。原被告結婚至今婚姻存續期間較長加之又生育了女兒應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因此只要雙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愛互諒互讓多為對方及子女著想夫妻和好還是有可能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婚姻介入第三者法院為什么判決駁回離婚請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調解無效離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本案中原告雖然主張被告有婚外戀但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沒有提供能夠充分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所以才導致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