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導讀:
一般情況下第三人認為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再審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2債務人已通過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其財產?答二者屬不同訴訟程序處理時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重婚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事訴訟。將財產問題子女撫養問題與婚姻無效問題分開處理。答以上情形屬追加訴訟請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審理告知當事人另案主張。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答人民法院應準許但不影響當事人事后依據刑事訴訟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發現的重婚問題應主動移送公安部門處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情況下第三人認為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再審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2債務人已通過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其財產?答二者屬不同訴訟程序處理時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重婚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事訴訟。將財產問題子女撫養問題與婚姻無效問題分開處理。答以上情形屬追加訴訟請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審理告知當事人另案主張。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答人民法院應準許但不影響當事人事后依據刑事訴訟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發現的重婚問題應主動移送公安部門處理。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
1在訴訟中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就財產問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確認該協議的生效民事調解書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答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婚姻締結的雙方不列案外第三人為訴訟當事人。一般情況下第三人認為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再審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但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又必須再審的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精神走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2債務人(被執行人)已通過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其財產?
答根據相關法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如該債權形成于結婚前或離婚后則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并執行其財產。
3離婚訴訟中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時是否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
答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成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
4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能否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共同訴訟人?
答對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中止離婚訴訟不應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離婚訴訟的共同訴訟人。
5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離婚訴訟后離婚訴訟的夫妻及家庭成員均不提起訴訟對房屋進行確權和分割該離婚案件如何處理?
答遇到這類情況法院可向當事人釋明不起訴對房屋進行確權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詢其對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見。如果當事人同意在該案中不主張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進行繼續分割的則案件恢復審理如當事人堅持分割則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逾期則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離婚訴訟恢復。
6丈夫起訴與妻子離婚妻子起訴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審理?
答二者屬不同訴訟程序處理時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重婚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事訴訟。
7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應適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無效屬非訟案件人民法院可適用特別訴訟程序的規定予以裁決。將財產問題子女撫養問題與婚姻無效問題分開處理。
8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可以與離婚訴訟一并處理?
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上二者可以一并處理。有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必須是無過錯方雙方必須是合法夫妻關系而非同居關系。
9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其離婚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區別在于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其夫妻關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復。
10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起訴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應對該請求予以支持。
11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后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是一并處理還是另案處理?
答以上情形屬追加訴訟請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審理告知當事人另案主張。但對方當事人同意對該請求進行答辯處理的考慮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準許對該請求合并審理法院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由當事人之間商定。
12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
答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被告要求離婚的是視為反訴合并審理還是告知另案主張?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張。
14離婚一方當事人對配偶的重婚行為不追究只是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法院是否準許?法院對發現的重婚問題是否應主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答人民法院應準許但不影響當事人事后依據刑事訴訟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發現的重婚問題應主動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15男方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才發現女方處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對此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起訴還是作實體處理?
答發現以上情況人民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男方的起訴。但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過錯(重婚姘居導致懷孕男方情感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法院可受理并作實體處理。
16離婚案件中沒有鑒定結論證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況下能否準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
答若有以上情況沒有鑒定機構的結論證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準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
17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是否屬于反訴?是否應合并審理?
答不屬反訴請求應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基中一項訴訟請求予以合并審理即可。
18離婚后一方能否繼承租對方單位公房?
答未違反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規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對公房的承租權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一方可繼續承租對方單位的公房。
19當事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只要當事人未在離婚協議中放棄離婚損害賠償且在離婚登記后一年內提出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注意一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
20債權人追索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案件如法定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法院如何判決?
答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放棄繼承無效通知繼承人參加訴訟并依法判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實際財產價值為限清償債務。
二同居事實婚姻問題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撫養費問題提起訴訟如何確定案由?應為解除同居關系還是給付撫養費?
答應確定為撫育費糾紛如同居期間一方起訴“離婚”并要求對子女撫養作出處理的應確定案由為解除同居關系。
2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的“離婚”案如果認為其符合結婚的條件在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后仍不補辦的應如何處理?
答仍不補辦的法院應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3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或離婚訴訟中女方主張青春補償費的法院如何處理?
答不予支持。
4女方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健康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屬于同居造成后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男方起訴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懷孕的如何處理?
答人民法院仍應繼續審理。
6如何認定事實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實婚姻還受法律保護嗎?
答我國在一定范圍內承認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處理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實質婚姻關系要件。之后必須補辦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障。
7基于同居期間而產生的債務應如何確定清償責任?
答分清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區別處理。
三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1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
答應否提供擔任以及數額由法院視具體案情處理。
2“私房錢”屬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答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于“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或無效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認定為共同財產。
3離婚案件中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能否判歸女方所有?
答區分情況
(一)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其一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法院具體可酌情處理。
其二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改房不論是否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為共同財產。
(二)公民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擁有部分產權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可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可以另行起訴。
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離婚時尚未付款完畢的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答對采取住房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房屋屬于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5婚后一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離婚時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
答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先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后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的補償和照顧。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屬共同財產由法院酌情處理。
8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9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首先應區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進行分割。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
10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判決是否免除了雙方的連帶清償的責任?
答仍應負連帶責任。
11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為由相抗辯此類情況如何處理?
答由人民法院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綜合審查判決。
12配偶中一方立遺囑把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和朋友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答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公共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擅自處分的財產部分應認定無效。
13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應如何處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處理的同時兼顧公司法和維護股東間的和藹穩定處理。
14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如何分割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15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答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應盡量爭取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法院可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后具體的操作問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對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可告之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四子女撫養問題
1離婚或撫養糾紛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親生又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或對方拒絕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強制當事人做親子鑒定?
答親子鑒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法院不得強制取證。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做鑒定應予準許。在處理此類案件中親子鑒定結論應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應與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證綜合分析做出正確判斷。若當事人堅持拒絕鑒定可依照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綜合全案的其他證據及案情作出是否親子關系的認定。
2不起訴離婚僅起訴被告給付扶養費法院是否應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對案件進行實質處理。
3離婚案件遺漏對子女撫養的處理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應另案主張還是對案件申請再審?
答告之當事人另案起訴。
4探視權糾紛應如何執行?
答十周歲之內子女探視權的處理應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探視權應征得子女的意見。對于雙方關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視。
5已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能否再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提起訴訟?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另一方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答當事人雖然達成協議但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及相關規定本著公平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在查清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狀況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決。
當事人不能據離婚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需另行起訴法院確認后再申請強制執行。
6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決二婚生子女一隨原告一隨被告時因二子女年齡有差距是否還要判決撫養較大子女一方補償年齡差距部分的撫養費予另一方?
答從公平角度出發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和負擔能力等情況結合當事人的意見人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7已逾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是否有權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
答父母沒有為其提供撫養費的法定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