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訴訟實務流程

導讀: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起訴狀副本。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那么婚姻案件訴訟實務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起訴狀副本。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關于婚姻案件訴訟實務流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姻案件流程:起訴、審理、判決
1、訴訟離婚--起訴(原告)、應訴(被告)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起訴狀副本。離婚起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被告--應訴答辯:
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訴訟離婚--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①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②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訴訟離婚-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備注:1、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需在六個月內之后再次起訴。
二、離婚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離婚主要是針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探望等權利的分配作出處理。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因上述問題不能自行解決訴至法院需注意對上述三個問題的處理。
1、是否判決離婚。在法院是以夫妻關系完全破裂、不能調解和好為前提。因此在起訴前需收集夫妻關系完全破裂的證據。
2、財產如何分配及債務如何承擔也是離婚訴訟中的首要問題。一般來講,如無婚前財產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為夫妻的共同債權債務,因此在訴前需收集財產線索,如股票、存款、汽車、房子等。對夫妻共同債務在訴前要提前做出分割,或對債務是否是共同債務予以明確。
3、對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存在幾種情況,一、雙方都要孩子;二、雙方都不要孩子;三、就是一方要孩子、一方不要孩子。第三種自不待言。就第一種和第二種情況而言,需要法院判決,一般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子女由女方撫養。2周歲到十周歲之間的,視男孩女孩、雙方的經濟情況、子女由誰撫養對子女的成長更為有利等因素,分別判決由男方或女方撫養。十周歲以上的,要考察子女的意見。另子女的撫養權對財產的歸宿、尤其是僅有一處房產的情況下有著重要影響。
4、探視權、撫養費的問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有探視的權利及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一方不能限制或排除對方的探視權。探視權的具體行使方法由雙方約定或由法院判決。實務中一般都由雙方約定。撫養費的支付方法及數額亦通常由法院調解,雙方協商。但法院判決的,不超過本人工資的40%,多個子女的不超過50%。
5、對婚姻期間有過錯一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問題。
通常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于法定的情節下才有的權利。而法定情節在離婚訴訟中并不多見。因此在實踐中如果一方在訴前取得對方的承諾書、保證書以及其中關于違反上述保證的約定,則在離婚后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可以追究對方違反上述條款的責任。
三、離婚中應該注意的法定期限
當事人了解離婚官司中的有關法定期限,對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據我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離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橐龇ǖ谌臈l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叭嗣穹ㄔ赫J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行使請求撤銷脅迫婚姻權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敖忉尅钡谑l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橐龇ǖ谒氖鶙l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因感情不和分居準予離婚的期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敖忉尅钡谌粭l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四、相關案例
1、離婚訴請被駁回六個月內不再訴
案情實錄:雷某與俞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楹笠螂p方性格不和,雷某曾于2007年4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是此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07年12月13日,雷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審理結果: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官點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人民法院調解和好、原告撤訴或按照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一方面是給當事人緩和矛盾、改善婚姻關系的時間,另一方面也是防止當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濫訴,浪費司法資源。
本案受理后,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雷某在離婚訴訟請求一審被駁回后,曾提起上訴。2007年8月2日,雷某申請撤回上訴?,F在,雷某撤回上訴后不滿6個月,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故裁定駁回其起訴。
2、婚姻綜合案例
李某(女)與陳某(男)于2000年10月1日結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陳某經常打罵李某,李某2001年9月2向法院起訴離婚,陳某委托代理人張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