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

導讀: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83法研字第26號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現將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聯合印發給駐外使領館代辦處的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轉發給你們希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參照執行。附件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近年來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辦理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案件日益增多。二華僑離婚1.鑒于離婚案件比較復雜我駐外使領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申請離婚的案件。對此我駐外使領館應給予必要的協助。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83法研字第26號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現將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聯合印發給駐外使領館代辦處的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轉發給你們希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參照執行。附件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近年來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辦理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案件日益增多。二華僑離婚1.鑒于離婚案件比較復雜我駐外使領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申請離婚的案件。對此我駐外使領館應給予必要的協助。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83法研字第26號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現將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聯合印發給駐外使領館代辦處的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轉發給你們希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參照執行。附件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近年來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辦理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這類案件時應嚴格按照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并照顧到他們居住在國外的實際情況加以妥善處理。為此特作如下規定一華僑結婚1.為了方便華僑在居住國結婚我們鼓勵華僑按居住國的法律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如當地有關當局為此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可按以下原則處理1如該婚姻符合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我可應其要求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與×××申請結婚其婚姻的締結符合民法典關于結婚的規定”。2如該婚姻除年齡和禁止近親通婚的規定外其他均符合我民法典的規定我也可應其要求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鑒于×××與×××已在××國定居如××國有關當局依照當地法律準許他們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3目前有些使領館應駐在國有關當局的要求為合乎本條12情況的婚姻出具的證明雖同上述兩種證明的措詞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并已為駐在國有關當局所接受者可將所出具證明的格式和案例報外交部領事司轉民政部民政司備案后仍按過去慣用格式辦理。4如該婚姻違反我民法典關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規定我既不能承認該婚姻為有效也不能為其出據任何證明。5華僑與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申請結婚登記我使領館不受理。如當地有關當局要求我使領館出具證明時我可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中國籍人×××與××國籍人×××申請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結婚申請我使領館不宜受理1駐在國法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為有效2不符合我民法典關于結婚的規定。3.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是華僑且符合我民法典的規定者如駐在國法律允許雙方又堅持要我使領館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我使領館可為其辦理結婚登記并頒發結婚證書。如駐在國有關當局要求我也可為該證書出具譯文并證明其與原本相符。二華僑離婚1.鑒于離婚案件比較復雜我駐外使領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申請離婚的案件。2.夫妻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如雙方自愿要求離婚對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均無爭議的可按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的規定在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那一方提起訴訟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居住在國內一方可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對此我駐外使領館應給予必要的協助。3.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住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如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已遷居其他國家仍按以上規定辦理但有關法律文書需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