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離婚的問題怎么處理

導讀:
3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4居住在國外的華僑與其配偶經居住國法院判決離婚的如當事人雙方對判決無異議我可不干預。如他們原先是在中國或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領館可參照處理華僑離婚案件的規定精神予以受理。6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視具體情況予以關心并采取適當措施。那么華僑離婚的問題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3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4居住在國外的華僑與其配偶經居住國法院判決離婚的如當事人雙方對判決無異議我可不干預。如他們原先是在中國或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領館可參照處理華僑離婚案件的規定精神予以受理。6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視具體情況予以關心并采取適當措施。關于華僑離婚的問題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如雙方自愿要求離婚對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均無爭議的可按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的規定在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哪一方提起訴訟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居住在國內一方可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對此我駐外使領館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3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如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所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辦理受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如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已遷居其他國家仍按以上規定辦理但有關法律文書需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們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的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國外的華僑與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經居住國法院判決離婚的如當事人雙方對判決無異議我可不干預。如該判決不違反我民法典的基本精神當事人雙方對該判決又無異議我也可承認它對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書要在我國內執行應根據我國民訴法二百零四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5夫妻雙方現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我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如他們原先是在中國或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領館可參照處理華僑離婚案件的規定精神予以受理。
6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視具體情況予以關心并采取適當措施。
(三)凡本規定未涉及的較復雜的婚姻案件仍請逐案報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審批處理。
(四)辦理華僑離婚登記的收費額可參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國務院僑辦簽發的〔81〕部領二字第222號關于辦理華僑結婚登記收費事的指示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