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華僑眷屬與華僑離婚問題的處理辦法的復函

導讀:
關于華僑眷屬要求與國外華僑離婚案件的處理辦法我們同意中央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至于提出離婚以國外華僑重婚或久無音訊又無法查明為理由者該理由所據事實法院應予調查證實方得據以判離。二較重大和復雜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別關系案情復雜影響大必須周密調查研究者或不便郵寄給使領館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外參加反動活動為理由提出離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問題外交關系及機密事項等應送中央僑委會研究處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華僑眷屬與華僑離婚問題的處理辦法的復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華僑眷屬要求與國外華僑離婚案件的處理辦法我們同意中央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至于提出離婚以國外華僑重婚或久無音訊又無法查明為理由者該理由所據事實法院應予調查證實方得據以判離。二較重大和復雜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別關系案情復雜影響大必須周密調查研究者或不便郵寄給使領館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外參加反動活動為理由提出離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問題外交關系及機密事項等應送中央僑委會研究處理。關于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華僑眷屬與華僑離婚問題的處理辦法的復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布文號
外交部你部發亞字54/288/410號來函及附件均已收悉。關于華僑眷屬要求與國外華僑離婚案件的處理辦法我們同意中央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至于提出離婚以國外華僑重婚或久無音訊又無法查明為理由者該理由所據事實法院應予調查證實方得據以判離。
附一華僑事務委員辦公廳復函僑群字545226號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各縣人民法院判準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離婚的判決書或征求意見的函件的寄遞辦法過去本會和貴院曾個別地發出指示但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執行中發生了一些問題。本會現草擬“關于給國外華僑的婚姻訴訟文件寄遞辦法的暫行規定草稿”一份送請審核如荷同意即請通告各地人民法院并抄致本會及各地僑務機關統一按規定執行。1954年12月28日附二華僑事務委員會關于給國外華僑的婚姻訴訟文件寄遞辦法的暫行規定草稿過去各地寄交國外華僑的離婚判決書或征求對離婚的意見的信件有的由縣法院直接寄發有的通過省法院或省僑務機構寄發有的則送中央僑委會寄發或者是縣法院送到省法院省法院送到省僑委會再由省僑委會送中央僑委會經過外交部交由我駐外使領館轉交華僑手續繁簡不一并發生了一些問題。華僑身在國外絕大部份又是僑居在資本主義體系國家“寄人籬下”處境復雜他們對現實事物的看法和國內人民有很多差異同時美蔣匪特也無日不在造謠誣蔑陰謀破壞華僑與祖國人民的團結為了照顧國外華僑的處境并促進華僑愛國團結不使美蔣匪特的陰謀得逞因而寄交國外華僑的離婚判決書或征求對離婚的意見的信件有必要經過相當機關審核然后寄發。但手續也不應過繁以避免拖延時間影響案件的處理。為此特規定以下寄遞辦法一各縣或直轄市的區人民法院在處理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姻糾紛案件時需要與國外華僑取得聯系不論是征求意見的信件或離婚判決書只要是寄往國外的均應經省直轄市的僑務機構或兼管僑務工作的部門和省市人民法院共同審核后由省直轄市的僑務機構或法院按建交國和非建交國分別處理1.對僑居在未建交國的華僑直接寄交華僑本人已建立歸國華僑聯誼會者可經省直轄市的僑務機關和人民法院共同審核后交僑聯會負責寄交2.對僑居在建交國的華僑一律郵寄我駐外使領館由使領館代轉華僑。此項規定僅限于一般的婚姻訴訟文件其他事件須按照外交部以前的規定通過中央僑委會或外交部轉辦不能直接與使領館發生聯系。二較重大和復雜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別關系案情復雜影響大必須周密調查研究者或不便郵寄給使領館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外參加反動活動為理由提出離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問題外交關系及機密事項等應送中央僑委會研究處理。附三最高人民法院函1955年1月15日法行字第561號華僑事務委員會1954年12月28日僑群字第545226復函暨附件收悉。我們同意你委草擬的“關于給國外華僑的婚姻訴訟文件寄遞辦法暫行規定草稿”希定稿后由我們兩機關會銜發至各級人民法院和地方僑務機關執行。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