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離婚探望權約定有什么辦法處理

導讀:
對于離婚探望權約定有什么辦法處理探視權條款應該在離婚協議中寫明,雙方婚生女/子隨哪一方生活,另一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元,直到獨立生活止。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探望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而且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義務。因此,對于這種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問題,協議當事人雙方是無權任意約定和處置的。那么對于離婚探望權約定有什么辦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離婚探望權約定有什么辦法處理探視權條款應該在離婚協議中寫明,雙方婚生女/子隨哪一方生活,另一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元,直到獨立生活止。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探望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而且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義務。因此,對于這種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問題,協議當事人雙方是無權任意約定和處置的。關于對于離婚探望權約定有什么辦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離婚探望權約定有什么辦法處理
探視權條款應該在離婚協議中寫明,雙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隨哪一方生活,另一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元,直到獨立生活止。另一方每月享有幾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星期幾,根據子女的意愿,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子女。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星期幾接走,星期幾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協議中關于探視權的約定應注意哪些情況
1、探望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既是父母的權利,同時也是子女的權利。這種探望權是一種義務性權利,其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中規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權。但要注意,只是中止,在不利影響消除后父或母要求繼續探望的,另一方是不能拒絕的。
2、撫養協議中涉及放棄對子女探望權的約定是無效的。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探望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而且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只關乎撫養方的利益,還關乎非撫養方的利益,更關乎第三方即子女的利益。因此,對于這種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主要是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利益)的問題,協議當事人雙方是無權任意約定和處置的。
3、探望權的具體內容約定應明確點。
在實務中,有許多協議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在協議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時可以在這方面多些具體的內容。比如雙方也可以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