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確定的探望權不合理訴請法院判決變更

導讀:
雙方離婚后,余先生多次以種種借口阻礙張女士探望女兒,雙方為此發生矛盾且無法協商。于是張女士找到離婚律師尋求解決辦法。對于張女士的遭遇,本律師認為余先生的做法的確不對。因為首先探望權是張女士的權利,合法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于是,本律師收集了相關的證據后作為張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廢除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所約定的探望次數與方式,并重新以判決的方式確定張女士的探望權。那么離婚協議中確定的探望權不合理訴請法院判決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離婚后,余先生多次以種種借口阻礙張女士探望女兒,雙方為此發生矛盾且無法協商。于是張女士找到離婚律師尋求解決辦法。對于張女士的遭遇,本律師認為余先生的做法的確不對。因為首先探望權是張女士的權利,合法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于是,本律師收集了相關的證據后作為張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廢除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所約定的探望次數與方式,并重新以判決的方式確定張女士的探望權。關于離婚協議中確定的探望權不合理訴請法院判決變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婚生兒子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享有探望權一次。具體行使方式是:在男方的監督下探望,不得私自將孩子接走并不得影響孩子及余先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雙方離婚后,余先生多次以種種借口阻礙張女士探望女兒,雙方為此發生矛盾且無法協商。于是張女士找到離婚律師尋求解決辦法。
對于張女士的遭遇,本律師認為余先生的做法的確不對。而且雙方在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探望委托的約定也很不合理。因為首先探望權是張女士的權利,合法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離婚后,男方多次尋找借口阻礙探望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女方的正當合法權利。其次,探望權的行使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來說也是必不可少的。母親士通過行使探望權,不僅能維系母子感情,令子女感受到母愛,也能通過與子女交流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而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探望次數不僅偏少,而且還要在于先生的監督下進行,令探望行為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更何況在離婚后,男方還處處阻礙、刁難女方行使探望權呢?
于是,本律師收集了相關的證據后作為張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廢除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所約定的探望次數與方式,并重新以判決的方式確定張女士的探望權。
最終,法院在調查實際情況后,聽取了原、被告的意見,支持了本律師的意見,判決張女士隔周可以探望孩子一次。具體方式為:張女士可在每周六、日探望或帶領孩子外出游玩兩天,而男方有積極配合的義務。
在此提醒離婚當事人在協議離婚過程中應充分設想離婚后如何探望子女的方式、時間、地點,既要原則也要靈活,過于原則和靈活,往往會受到對方的報復心理作祟,致使探望不順,影響親子關系和小孩的健康成長。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應當處理好離婚后兩人的關系以及與子女的關系,任何一方不得剝奪孩子的父愛、母愛。雖然父母離婚了,父母之間的不良關系不應波及子女太深,即便雙方不能像朋友相處,也要盡量做到對待子女應該離婚不離愛。待孩子成年后應向孩子說明父母離婚的實情以及爭取孩子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