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辦法

導讀: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離婚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離婚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后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則為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雙方約定財產歸自己所有,且能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或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夫妻另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則為夫或妻的個人債務。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
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擔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單獨清償。對第三人知道約定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負擔。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注:已經廢止)第43條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于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