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一般而言,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有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那么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一般而言,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有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分不清夫妻共同債務是怎么分割,哪些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下面就介紹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于過于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本文擬就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作些粗淺探討。
1、夫妻共同債務難以認定
2、對第三人的債權保護不力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雖然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依據,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后,對外應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適用起來,難免各行其事,自以為是,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下面,分別不同情形論述。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第三人即債權人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債權人的訴求,判決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債務。在執行程序中,法院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或對列為被執行人的夫妻一方采取強制措施。法院判決在實體和程序上的處理均有可商榷之處。在實體上,未明確認定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屬于共同債務,在程序上未考慮夫或妻的另一方是否確屬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決定追加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訴訟與執行變成兩張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一方只承擔了有限的共擔責任,第三人的債權不能獲得有效保護。
3、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上,可采用舉證倒置規則。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規則,但是有些特殊侵權民事案件,如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等案件的訴訟中則采用舉證倒置規則,二者是一般與特殊的辯證關系,這二者舉證都可以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對于離婚案件中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也應當適用舉證倒置規則。
一般而言,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有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又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這樣,舉證責任的分擔才顯示公平,才能減少或杜絕在訴訟中夫妻一方或雙方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因此,今后的婚姻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中,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清償和舉證責任,進一步加以明確,規范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分擔、確認,以維護夫妻共同債務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