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華僑離婚處理手續問題的復函

導讀: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湖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5月31日法行調字第371號為國內僑眷與旅外華僑離婚處理手續問題的報告暨附件收悉我們經與華僑事務委員會交換意見一致認為居住在國內的僑眷要求與旅外華僑離婚問題按照政務院“關于處理華僑婚姻糾紛問題的指示”在處理需要征求國外華僑的意見時對僑居于與我建立邦交地區者須通過省或大區外事處轉請我駐外使館代為查詢。附一湖南省人民法院關于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姻問題處理手續的請示報告法行調字第371號最高人民法院鈞院5月21日法行字第4682號批復收到。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華僑離婚處理手續問題的復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湖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5月31日法行調字第371號為國內僑眷與旅外華僑離婚處理手續問題的報告暨附件收悉我們經與華僑事務委員會交換意見一致認為居住在國內的僑眷要求與旅外華僑離婚問題按照政務院“關于處理華僑婚姻糾紛問題的指示”在處理需要征求國外華僑的意見時對僑居于與我建立邦交地區者須通過省或大區外事處轉請我駐外使館代為查詢。附一湖南省人民法院關于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姻問題處理手續的請示報告法行調字第371號最高人民法院鈞院5月21日法行字第4682號批復收到。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華僑離婚處理手續問題的復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湖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5月31日法行調字第371號為國內僑眷與旅外華僑離婚處理手續問題的報告暨附件收悉我們經與華僑事務委員會交換意見一致認為居住在國內的僑眷要求與旅外華僑離婚問題按照政務院“關于處理華僑婚姻糾紛問題的指示”在處理需要征求國外華僑的意見時對僑居于與我建立邦交地區者須通過省或大區外事處轉請我駐外使館代為查詢。對僑居于非建交地區者無論征詢對方意見或送達訴訟文書應通過省或大區的僑務機關。如當地未設有僑務機關亦應通過兼管僑務工作的機關為妥。附一湖南省人民法院關于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姻問題處理手續的請示報告法行調字第371號最高人民法院鈞院5月21日法行字第4682號批復收到。關于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約問題的處理手續同意我院第三項意見即“凡與國外聯系或與國外僑民聯系不論建立外交關系與否法院征求其對方意見和令當事人本人征求對方意見或送達公文書和判決書應一律通過外事或僑務機關為妥”。又接中央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5月22日僑群字第541856號抄送文件“僑居于非建交地區者以及香港澳門居民你院可以直接去信與之聯系離婚判決書可以而且應該寄給國外華僑寄遞辦法如前述無需一一通過僑務機關”。與鈞院批復意見尚有出入特抄來原文一件請予批示照哪一個執行。1954年5月31日附二華僑事務委員會關于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離婚問題的函僑群字第541856號長沙市人民法院關于向云清與黃怡周則岳與關毓離婚問題本會已托由北京歸國華僑聯誼會去函征詢黃怡和吳毓二人的意見得復后當再函告。對你院所提出的幾個問題我們的意見如下一國內僑眷要求與國外華僑離婚按照政務院“關于處理華僑婚姻糾紛問題的指示”需要征求國外華僑的意見時僑居于與我建立邦交地區者須通過中南外事處轉請我駐外使領館代為查詢僑居于非建交地區者以及香港澳門居民你院可以直接去信與之聯系無需一一通過本會。二離婚判決書可以而且應該寄給國外華僑寄遞辦法如前述。三由于國外華僑絕大多數是僑居在南洋各殖民地國家處于帝國主義反動統治和影響之下因此寄給國外華僑的信件和判決書等應該注意不要涉及到政治問題以免國外華僑遭受迫害或引起其他不良結果。同時國外華僑一般說對祖國的認識有限所以信件的措詞和問題的提法都需要很好地研究務求適合國外華僑的思想水平和處境對于國外華僑所提出的不合理的意見或要求要婉轉說清道理不宜正面嚴厲駁斥。上述意見僅供參考。1954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