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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結婚起訴離婚,法院如何處理

王熙律師2022.02.11150人閱讀
導讀:

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方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而本案作為婚姻登記中的男方并沒有實際到場,婚姻登記存在瑕疵,而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登記行為,屬于具體行政確認行為,一旦依法登記確認后,就賦予了行政法上的合法效力,在沒有由法定機按法定程序變更或撤銷前,即使存在一些登記瑕疵,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無權否認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效力,因此,本案楊梅起訴與黃海離婚法院是不能受理的,因為黃海并不是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因此,法院不能受理楊梅的離婚訴訟,只能告知楊梅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冒名結婚起訴離婚,法院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方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而本案作為婚姻登記中的男方并沒有實際到場,婚姻登記存在瑕疵,而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登記行為,屬于具體行政確認行為,一旦依法登記確認后,就賦予了行政法上的合法效力,在沒有由法定機按法定程序變更或撤銷前,即使存在一些登記瑕疵,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無權否認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效力,因此,本案楊梅起訴與黃海離婚法院是不能受理的,因為黃海并不是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因此,法院不能受理楊梅的離婚訴訟,只能告知楊梅提起行政訴訟。關于冒名結婚起訴離婚,法院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5年楊梅與黃海在廣東打工后認識并發展為戀愛關系,同年,黃海因未到法定婚姻而冒其兄黃波之名,與楊梅到縣民政辦領取了結婚證,結婚證上男方的身份信息為黃波,合影照片是楊梅與黃海。2006年雙方生育一子。2010年,楊梅與黃海產生矛盾后分居,楊梅于2013年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其與黃海離婚。

[分歧]

結婚證上的名字與真正結婚的人不一致,法院能否作為離婚案件受理,如果不能作離婚案件處理又應如何處理?

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方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而本案作為婚姻登記中的男方并沒有實際到場,婚姻登記存在瑕疵,而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登記行為,屬于具體行政確認行為,一旦依法登記確認后,就賦予了行政法上的合法效力,在沒有由法定機按法定程序變更或撤銷前,即使存在一些登記瑕疵,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無權否認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效力,因此,本案楊梅起訴與黃海離婚法院是不能受理的,因為黃海并不是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本案楊梅的救濟途徑只能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因此,法院不能受理楊梅的離婚訴訟,只能告知楊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而本案作為婚姻登記中的男方并沒有實際到場,婚姻登記存在瑕疵,但是,本案實際與楊梅結婚的是黃海,眾所周知,結婚登記時,登記結婚機關貪污要求雙方親自到場提出結婚申請,在結婚登記申請表上簽字按印,在結婚證上張貼合影照片,目的就是要辨別和確認登記結婚者的真實身份,審查到場當事人有否有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只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行為人,才是婚姻登記機關實際審查和進行登記的對象,才是準予結婚的當事人,應受到結婚登記行為的約束,有權選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冒名者根本沒與結婚證上的“配偶”戀愛和進行登記結婚,更沒有與結婚證的“配偶”共同生活,不是行為當事人,當然不應對他人的錯誤行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也無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這一司法解釋,恰好包含本案冒名登記結婚的情形在內,因此,本案可以以離婚案來處理,進行實體調解和判決。

[筆者觀點]:

首先,關于本案的結婚證的男方應當確定為誰的問題,上述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以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行為人,才是婚姻登記機關實際審查和進行登記的對象。對此,筆者持否定態度,認為如果該說法成立,那么就不存在冒用他人之名之說,因為從實際情況來說,與楊梅共同生活的確實是黃海而不是黃波,依據第二種觀點就可以認定楊梅與黃海存在夫妻關系,而不是以結婚證上的登記信息的人為婚姻當事人,那么只要隨便找一個人的名字去登記都可以,這何來婚姻登記的嚴肅性與審查必要性。因此,應當以結婚證上所登記的當事人的信息所對應的人來確定婚姻當事人,而不是以相片或者實際到現場的當事人來確定婚姻當事人。

第二、關于本案的婚姻,一、本案的婚姻登記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因協迫結婚的,受脅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的可撤銷婚姻,也即本案的婚姻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情形。二、《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了七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其中包括“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當事人未按法律規定到場登記結婚,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是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而本案也不存在上述情形。婚姻法屬于特別法,依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因此,法院不能認定本案的婚姻無效。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而本案結婚證上男方并沒有到現場登記,因此,只能確定為婚姻登記瑕疵,因而只能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也即楊梅只能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她與黃波之間的婚姻登記,至于楊梅與黃海之間的關系只能適用同居關系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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