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二代”能否獲得征地補償款

導讀:
外嫁女引發的征地補償糾紛不斷。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一外嫁女的子女也因征地補償鬧上了法庭。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外嫁女“二代”也算集體組織成員,可參與征地補償款分配。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補償款4000元。案件源于原告小明的母親陳女士系某社區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1998年12月31日農村土地第二輪發包時,陳女士繼續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社區居委會以小明系出嫁女的子女且系分配基準時間后出生為由拒絕向原告支付上述征地補償款項。那么外嫁女“二代”能否獲得征地補償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外嫁女引發的征地補償糾紛不斷。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一外嫁女的子女也因征地補償鬧上了法庭。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外嫁女“二代”也算集體組織成員,可參與征地補償款分配。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補償款4000元。案件源于原告小明的母親陳女士系某社區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1998年12月31日農村土地第二輪發包時,陳女士繼續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社區居委會以小明系出嫁女的子女且系分配基準時間后出生為由拒絕向原告支付上述征地補償款項。關于外嫁女“二代”能否獲得征地補償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外嫁女引發的征地補償糾紛不斷。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一外嫁女的子女也因征地補償鬧上了法庭。集美區某村一名六齡童狀告村委會,要求享受集體組織成員待遇。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外嫁女“二代”也算集體組織成員,可參與征地補償款分配。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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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明的代理人訴稱,原告母親陳女士系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1998年12月31日農村土地第二輪發包時,原告母親陳女士繼續取得了被告土地承包經營權。2004年8月27日,陳女士與周先生登記結婚,但戶籍繼續留在被告處。2005年2月25日婚生子小明出生,其戶籍亦隨母親陳女士登記在被告處,成為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05年間,因需要國家征用了被告部分土地,為此,被告制定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償費方案,于2009年1月15日向每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放征地補償款4000元。該筆款項被告全額向原告母親陳女士發放,但卻以陳女士系出嫁女,小明系出嫁女所生子女為由拒絕支付給原告上述補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補償款4000元。
被告某社區居委會辯稱,被告不應支付上述爭議款項。該款項屬于村集體的集體收益,村集體有自主決定分配的權利,本居民小組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符合村民自治的規定。原告小明不是某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無權主張征地補償款4000元。原告小明在2005年2月25日出生,在本次征地補償款分配的基準時間2004年11月19日之后,因此無權參與此次征地補償款的分配,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案件源于原告小明的母親陳女士系某社區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1998年12月31日農村土地第二輪發包時,陳女士繼續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2008年12月27日,某社區居委會發布經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集體土地勞力安置費等福利款分配方案》公告,其中明確:本次分配的福利款為項目征地范圍內經區政府裁決給本社區的集體土地勞力安置費等福利款,分配基準時間為項目征用某社區土地政府公告發布之日,即2004年11月19日。2009年1月15日,社區居委會根據上述公告向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放征地補償款每人4000元。但社區居委會以小明系出嫁女的子女且系分配基準時間后出生為由拒絕向原告支付上述征地補償款項。
法院認為,原告小明于2005年2月25日出生后,隨母親陳女士將戶口落戶于被告處,由于陳女士系某社區居委會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視為小明原始取得被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告因出生落戶而原始取得某社區成員資格,某社區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規定從2004年11月19日至2008年12月止,凡嫁入、出生、領養并落戶的給予分配,而原告出生于2005年,故其主張有事實依據,應予支持。被告抗辯稱原告屬出嫁女的子女,不適用該條款,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對其母的成員資格已予以認可,其亦應認定為某社區成員。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觀察■
老觀念土政策要跟上法治腳步
女子外嫁之后,是不是就跟娘家所在地這個村集體一刀兩斷,再沒有任何關系?外嫁女的子女更無法獲得權益?當涉及到分紅、補償等事項時,只要是關系到外嫁女,就是“潑出去的水”,根本沒有份了?在不少農村,村干部的態度與政策就是這樣,這顯然是有問題的。如果相關的收益產生于女子外嫁之前,即便她們外嫁了,而且將戶口也遷走了,但仍然應該享受。而假如女子雖然外嫁了,但戶口仍然留存原村,她們還是該村的一員,那么,相關的收益分配當然也有她們的一份。但是在這個問題上,發生過很多的爭議。其實爭論的焦點就是村干部的土政策與外嫁女權益之間的爭論。只是很多外嫁女,沒有強烈的權利意識,一旦外嫁,對于自己在原村還擁有的權利,往往采取一種懶得去爭的做法。好在,如今有越來越多的外嫁女開始注重爭取自己應該享受的權利,而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而此次集美區某村的外嫁女陳女士,雖然自己外嫁了,但自己的戶口還在娘家所在村,兒子的戶口也跟自己一樣上在了娘家所在村,她明白這樣一來,自己雖是外嫁女,但仍是娘家村的成員,兒子當然也一樣,因此,既然有征地補償,兒子當然也有一份。于是在跟村干部協商無果之后,通過打官司來為兒子爭取補償,實在是值得贊賞的。因為她所爭的不僅僅是錢,更是兒子依法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而敗訴了的,也不僅是村干部,更是“我的地盤我做主”的老觀念與土政策。
梅賢明 倪斌鷺
來源: 中國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