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滿物業在地下室辦公 獲賠九萬

導讀:
物業公司在居民樓的地下室辦公,使居民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業主徐女士將物業公司起訴至順義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9萬余元,并從地下室搬出。物業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入駐地下室辦公,影響了徐女士對所購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因物業公司入駐地下室是為了從事營利活動,故作為獲益并直接影響徐女士居住生活的一方,應向徐女士賠償損失。那么業主不滿物業在地下室辦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業公司在居民樓的地下室辦公,使居民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業主徐女士將物業公司起訴至順義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9萬余元,并從地下室搬出。物業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入駐地下室辦公,影響了徐女士對所購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因物業公司入駐地下室是為了從事營利活動,故作為獲益并直接影響徐女士居住生活的一方,應向徐女士賠償損失。關于業主不滿物業在地下室辦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業公司在居民樓的地下室辦公,使居民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業主徐女士將物業公司起訴至順義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9萬余元,并從地下室搬出。近日,順義法院判決部分支持了徐女士的訴訟請求。
2005年,長城物業公司受開發商委托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但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便擅自進駐到徐女士所在單元的地下室辦公和住宿,與業主共用一個單元門,還違反消防法規,非法占用小區公共部位地下室使用高功率電器做飯,此外還存在衛生臟亂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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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認為,物業公司是為業主服務的,無權占有小區業主共有的合法產權公攤面積,犧牲業主的利益,她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公司遷出非法占用的地下室,并按照每日50元的標準,賠償5年來的損失共計9.3萬余元。
物業公司辯稱,在地下室辦公,是根據與開發商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約定,使用由開發商提供的房屋為小區業主提供服務。具體房屋由開發商提供,物業公司并未出租或獲取其他收益。
法院認為,物業管理企業應在符合規劃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或適當的房屋中進行辦公。物業公司在與開發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應審核開發商所提供的物業辦公用房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入駐地下室辦公,影響了徐女士對所購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因物業公司入駐地下室是為了從事營利活動,故作為獲益并直接影響徐女士居住生活的一方,應向徐女士賠償損失。
因規劃中的物業管理用房并未開始建設,該花園小區內也沒有合適的房屋可用作物業管理用房,而小區業主的居住生活又需要物業管理單位提供相關服務,所以徐女士要求物業公司搬出地下室的請求,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
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徐女士各項損失1.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