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

導讀: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鶴壁市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存量建設用地和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新增的集體建設用地。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鶴壁市行政區域內,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和建制鎮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城市規劃區外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優先確定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使用。那么鶴壁市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鶴壁市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存量建設用地和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新增的集體建設用地。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鶴壁市行政區域內,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和建制鎮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城市規劃區外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優先確定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使用。關于鶴壁市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鶴壁市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鶴壁市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促進小城鎮和城鄉一體化快速、健康發展,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權益和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優化配置和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城鄉一體化工作的指導意見》(豫政(2006)33號)、《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河南省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若干意見》(豫政辦(2003)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以下簡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依法取得并辦理了土地登記(除農戶法定宅基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發生轉移的行為。
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存量建設用地和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新增的集體建設用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鶴壁市行政區域內,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和建制鎮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和流轉的指導、管理及監督。
第五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和流轉應遵循自愿、有償、公平、公開、有限期、有流動和用途管制等原則。
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征收已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應依法予以補償。
第六條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嚴禁以“流轉”名義,擅自將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變為建設用地。確需將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變為建設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用于商品住宅開發的必須依法征為國有。
第八條鼓勵利用集體建設用地以作價入股的方式進行標準廠房開發和工商企業及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包括縣城)內的原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和用于失地農民安置的集體建設用地可依法流轉。集體建設用地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依法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有條件的應當進入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屬于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要比照國有土地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進行。以協議方式流轉的,應當委托有土地估價資質的機構評估地價、集體決策、公開結果。
城市規劃區外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優先確定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使用。確定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應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條縣、區人民政府應定期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最低限價,報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工業用地流轉價不得低于流轉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沒有基準地價的地區不得低于流轉地塊的征地補償標準和相關稅費之和。
第十一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和村鎮建設規劃;
(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三)權屬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權屬證書;
(四)依照本辦法規定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第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首次流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所有者持合法的土地權屬證書,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以及土地評估報告和流轉申請書等有關材料,向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有關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城市規劃區內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鄉鎮規劃區內的,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三)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合同;
(四)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合同應當載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條件、雙方的權利義務、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的處理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
(五)按合同約定交納土地收益和有關稅費后,辦理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收益主要用于集體經濟的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和農民生活的安置補償。
第十三條單位或個人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合同的約定流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流轉的,經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土地使用者雙方簽訂新的流轉合同。原使用合同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原土地使用者與所有者未簽訂使用合同的,流轉應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新的土地使用者與土地所有者直接簽訂合同。未按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建設的宗地不得流轉。
第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首次流轉的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轉的,使用年限為首次流轉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年限自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時,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隨之轉移。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轉讓的,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隨之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價格需經有土地估價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依法向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具體辦法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流轉和抵押,應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集體土地使用合同、流轉合同或抵押合同后30日內,到所在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集體建設用地的用途。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需經土地所有者,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土地市場價格補交土地收益,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合同、流轉合同或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要求續期的,應在屆滿前90日內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收益,并重新辦理土地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合同的約定處理。土地使用者應交還集體土地使用證,并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發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的10%歸當地人民政府,其中70%歸鄉鎮政府,30%歸縣、區人民政府,納入縣、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于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管理;其余90%歸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其中土地所有者所分比例最高不超過25%,主要用于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福利事業。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設用地未經批準擅自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擅自改變集體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發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行為,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鶴壁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