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

導讀: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在農村建設使用的一種土地,農民擁有使用權,并且這種使用權沒有時間的限制。那么在使用期限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流轉嗎?使用權的流轉有具體的管理規定嗎?接下來就跟隨大律網小編的腳步一起了解一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
(一)經依法批準轉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村建設規劃;
(三)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或領取土地權屬證書;
(四)界址清楚,沒有權屬糾紛。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土地所有權證等資料,向所在鎮國土資源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二)經鎮國土資源分支機構和鎮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符合條件的發給流轉批準書;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流轉批準書后,按有關規定確定土地使用者,簽訂流轉合同;
(四)流轉雙方按流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流轉有關費用后,持流轉批準書、流轉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證明等文件于簽訂流轉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領取土地使用證。
(一)未按首次流轉合同的約定開發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二)土地使用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
(三)轉讓已設立抵押擔保物權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和未告知受讓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五)超過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的;
(六)無建筑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