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擔保合同糾紛案成功案例

導讀:
近日,王永靈律師代理的原告北京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某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們法院審理,判決原告北京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勝訴,第一被告北京某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貨款×百萬元。兩份擔保合同均已生效。但兩份擔保合同對保證的方式并未明確約定。那么成功代理擔保合同糾紛案成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王永靈律師代理的原告北京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某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們法院審理,判決原告北京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勝訴,第一被告北京某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貨款×百萬元。兩份擔保合同均已生效。但兩份擔保合同對保證的方式并未明確約定。關于成功代理擔保合同糾紛案成功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王永靈律師代理的原告北京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某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們法院審理,判決原告北京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勝訴,第一被告北京某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貨款×百萬元。第二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對第一被告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成功經驗:本案的成功之處在于第二被告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由于原告的證據相對比較齊全,所以,案件勝訴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但是,由于第一被告已經是名存實亡,所以必須寄希望于第二被告,即擔保人身上。律師工作的重點也是要爭取讓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明確了工作的重點之后,律師認真分析擔保合同,從中找到突破口。由于擔保合同并未約定擔保方式,所以,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代理詞附后)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受本案原告北京甲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我受本所指派擔任原告的代理律師,出席今天庭審。通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及適用的有關法律,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第一被告欠原告貨款×萬元,違約金×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06年5月15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了購銷合同(合同編號。。)。該合同約定第一被告購買原告的螺紋鋼703噸,總金額:×萬元。2006年5月17日,原告與第一被告又簽訂了購銷合同(合同編號。。),該合同約定第一被告購買原告的螺紋鋼100噸,總金額:×萬元。
根據上述兩份合同,第一被告共實際提貨746.068噸。每噸單價為×元。
貨款共計:×萬元。但被告于6月10日退回了價值×萬的貨。尚欠原告貨款×萬元。
另,兩份合同均約定,逾期付款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違約金。計算到2006年12月19日,違約金共計×萬元。并且,原告要求支付違約金到被告實際還款之日。
二、第一被告講已付貨款并無證據予以佐證
第一被告提交的三份收條均不能證明付款的事實。第一份收條上明確寫的是“收到北京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貨款”,第二份收條上未蓋原告公司的財務章,第三份收條時間是4月30日,是第一被告付給原告4月份的貨款。另外,假設第一被告已經付款,那為何在2006年6月13日又給原告打欠條,并寫明“欠鋼材款萬元,在本月底前全部結清”。假設已付貨款,為何又給原告開具萬元的空頭支票呢?綜上,原告認為被告講已付貨款證據不足。
三、原告與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的擔保合同合法有效,第二被告作為擔保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006年5月15日第二被告作為擔保人與原告及第一被告簽定了擔保合同,對合同編號為。。的合同作擔保。2006年5月17日,第二被告又與原告及第一被告簽定了擔保合同,對合同編號為:。。的合同作擔保。兩份擔保合同均已生效。但兩份擔保合同對保證的方式并未明確約定。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第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四、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簽署擔保書的法律后果由第二被告承擔。
根據《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緯某作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簽字確認的行為,應該由第二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并且,擔保書上明確寫明:“擔保方:北京某有限公司”擔保方法定代表人一欄寫著“緯某”。
另,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后果由法人承擔。緯某作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簽字確認的行為即表明第二被告的擔保行為成立。第二被告就要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五、第二被告作為擔保人,應該就主債權,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本案兩份擔保合同都未約定保證擔保的范圍,所以,根據《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對主債權,違約金和訴訟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六、關于第一被告的退貨及貨物質量問題。
第一被告于2006年6月10日所退的貨是其自己用不了了,才返給原告。原告考慮到被告拖欠貨款×萬元,為減少損失,才同意返貨。并且退的是2006年4月19日提的20×9號鋼和16×12號鋼。本案兩份合同規格型號一欄明確寫到“32×12”和“28×12”,且第一被告出具的收條上也寫明:收到的是32號鋼和28號鋼。以上事實可以證明,原告的貨物并無質量問題。另外,第一被告在2006年6月13日給原告打欠條的行為也同樣證明貨物并無質量問題。如果貨物有問題,應該在欠條上加以說明的。打欠條的行為就是對貨物及貨款的認可行為。
綜上,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支付所欠的貨款及違約金共×萬元,并由第二被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王永靈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