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是否有效成功案例

導讀:
2、假設高xx與第三人存在合伙關系,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取得為善意取得,抵押擔保合同仍然有效。那么擔保是否有效成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假設高xx與第三人存在合伙關系,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取得為善意取得,抵押擔保合同仍然有效。關于擔保是否有效成功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原告:高xx,-----------------
被告:高x,男,----------------
被告(追加):xx,女--------
第三人:zxx,女,--------------
第三人:zxx,女,-----------
2004年6月1日,高xx(第一被告之子),經宋xx(第二被告之夫)介紹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雙方約定還款期限為2004年7月31日,高xx以坐落在xx縣某村的選礦廠一座作為抵押,宋xx在借條上簽字“單保人宋xx”。2004年6月30日高xx、宋xx二人在合伙做生意的途中出車禍雙雙死亡;7月4日原告向xx縣人民法院以高x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后法院追加郝xx為第二被告。案件審理過程中仲xx、仲xx認為該選場所有權屬于二人所有,并出具2003年高xx與仲xx、仲xx退伙協議一份,協議上有高xx指印,對此,原告、第二被告均提出異議,后經兩次司法鑒定都證實指印確為高xx所留。
此案證據有:1、張xx、張xx與高xx轉讓選場設備協議一份,2、以高xx鐵選廠名義辦理的環保、供電手續各一份,3、某村與仲xx的土地使用協議一份,4、退伙協議一份,5、張xx、張xx與仲xx、仲xx轉讓選場設備協議一份;
審理
2005年7月xx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抵押合同無效,兩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被告不服2005年8月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律師觀點
1、保證人在主債務未到履行期時死亡,保證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其繼承人沒有代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的責任
合同之債的基本法律屬性是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只能在債的相對人之間產生約束力。保證所產生的保證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之前(如:主債務未到履行期、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合同并不生效,擔保債權并不是現實的債權,而是期待權,債權人享有的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對保證人來說是未發生的債務,而繼承法中繼承人概括繼承遺產中的債務,應是現實已發生的債務,不包括沒有發生的債務。且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方式,是一種信用擔保,不是現實的財產擔保,它是基于特定的人身產生的,由此產生的債權關系應該屬于與當事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債,保證人死亡,債的履行主體消滅,保證合同在尚未發生效力時就喪失義務主體,意味著債的履行不能,而債的履行不能是債消滅的法定原因之一,保證人在主債務未到履行期之前死亡,就表明將來的從債務不能履行,從債務歸于消滅,保證合同自然終止。
本案中,主債務履行期限是2004年7月31日,而在同年的6月30日,所謂的擔保人宋xx就已經死亡,在主債務履行未到期時,保證人就已經死亡,與特定當事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就歸于消滅。因此,上訴人沒有代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的責任
綜上,保證人在在主債務未到履行期之前死亡,保證合同關系自然終止,其繼承人是不承擔保證合同繼續履行義務的。
2、本案抵押擔保合同合法有效
1、抵押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抵押擔保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如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權屬性等。
本案中,2003年2月6日張xx、張xx與高xx轉讓協議說明高xx已取得了鐵選廠財產的所有權,2003年9月的環保局高xx鐵選廠環保手續、2004年2月高xx鐵選廠用電申請也都說明該廠財產屬于高xx個人所有,這些手續至今未做變更,而且直到現在廠名一直是“高xx鐵選廠”,所以任何一個人包括抵押權人高xx都有充分理由相信高xx鐵選廠就是高xx個人所有,所以本案中的抵押物所有權屬于抵押人高xx所有,高xx以個人所有的財產抵押借款,其抵押擔保合同合法有效。
2、假設高xx與第三人存在合伙關系,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取得為善意取得,抵押擔保合同仍然有效。
抵押權善意取得制度屬于民法理論中一項基本制度,是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而設定的,已被我國及許多國家的民法所普遍接受和認可。抵押權善意取得是指抵押物由占有人抵押給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抵押物物的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抵押物的抵押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只能要求抵押人給予賠償。如前所述,從轉讓合同到申請辦廠手續所有證據都表明抵押物屬于抵押人高xx個人所有,抵押權人高xx也認真核實了該設備的出處,發現高xx正在占有并使用,而高xx又聲稱是該設備的所有權人,在排除了犯罪違法所得情況下,抵押權人高xx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王某就是該設備的所有權人,依法享有處分權。抵押權人的行為并無不當,主觀具備了善意的條件,其抵押權的取得是善意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審判決(判決書第[page]4頁):“高xx沒有提供抵押物系其所有的相關證明文件,不存在高保龍對抵押權的善意取得。故xx對鐵選廠不享有抵押權,”與事實不符,與法理相悖。
綜合上述觀點保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中院采納了律師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