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擔保有效嗎?_分公司擔保是否一定無效

導讀:
如果是母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分公司對外擔保的,則分公司的擔保有效。因此,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原則上一律無效。分公司擔保是否一定無效分公司擔保是不一定無效,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向外界提供擔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律師觀點擔保合同確實無效但王某及其單位仍有責任賠償張某的損失。在本案中雙方簽的擔保合同雖然無效但債權人張某事先并不知情屬無過錯方。
一、分公司擔保是否一定無效
1、分公司擔保不一定無效。如果是母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分公司對外擔保的,則分公司的擔保有效。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2、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是否一律無效
一條古老的法律格言稱:“任何人不得處分不屬于自己的物”。因此,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原則上一律無效。但《合同法》第51條規定,在下列兩種情形下,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有效:權利人追認了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了財產的處分權。例如,甲把手機借給乙使用,乙卻把手機賣給了丙,乙的出賣手機行為即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此種情況下,如果甲追認了乙的處分行為,或者甲通過贈與、出賣等方式把手機的所有權轉移給乙,則乙的出賣手機的行為有效。
分公司擔保是否一定無效
分公司擔保是不一定無效,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向外界提供擔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總公司分支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簽定擔保合同有效嗎
分公司能否簽定擔保合同的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盡管我國合同法并未單列一章進行規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它不重要而是因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案例
徐某承包了企業的副食經營部。經營部不具備法人資格隸屬該企業。
去年經王某擔保張某借給王的朋友劉某20萬元投資。徐某代表經營部簽了擔保合同保證要是劉某不還錢由經營部負責還債。
今年1月1日還款期到了。劉某卻因為生意虧了本躲起來不見人。張某只得向王某討債。王某一改當初的信誓旦旦推說自己所在的經營部是企業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當初的擔保合同無效。
蓋有經營部公章的擔保合同難道竟成了一紙空文?
律師觀點
擔保合同確實無效但王某及其單位仍有責任賠償張某的損失。
根據擔保法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本案中雙方簽的擔保合同雖然無效但債權人張某事先并不知情屬無過錯方。而王某及經營部應該為擅自擔保的行為埋單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經營部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的由總公司企業法人承擔。
由上文可知根據擔保法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分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是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