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的效力與抵押人的法律責任成功案例

導讀:
抵押擔保的效力與抵押人的法律責任廣信律師事務所 王靚華一、案情簡介原告與被告(一)于1998年12月25日簽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25元,期限從1998年12月14日至1999年6月13日,月息6.39%。因為我國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物主要是抵押人合法所有的不動產和機器、設備、交通運輸上具等動產。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那么抵押擔保的效力與抵押人的法律責任成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擔保的效力與抵押人的法律責任廣信律師事務所 王靚華一、案情簡介原告與被告(一)于1998年12月25日簽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25元,期限從1998年12月14日至1999年6月13日,月息6.39%。因為我國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物主要是抵押人合法所有的不動產和機器、設備、交通運輸上具等動產。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關于抵押擔保的效力與抵押人的法律責任成功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擔保的效力與抵押人的法律責任
廣信律師事務所王靚華
一、案情簡介
原告與被告(一)于1998年12月25日簽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25元,期限從1998年12月14日至1999年6月13日,月息6.39%。同時,原告與被告(二)于1998年12月15日簽訂《中國建設銀行貸款抵押合同》一份,約定用被告(二)合法所有的房屋作為抵押物為被告(一)425萬元貸款中的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的50萬元部分作擔保,并將作為抵押物的房產進行抵押登記,原告在此同時也于被告(三)于1998年12月15日簽訂了一份《中國建設銀行貸款抵押合同》,約定被告(三)以其所使用的商鋪為被告(一)的貸款中的,10萬元部分提供抵押擔保。時至2000中9月20日,被告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中,因此原告將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一并告上法庭。
二、訴辯爭議
訴方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原告與被告(一)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原告與被告(二)所簽訂的貸款抵押合同、原告與被告(三)所簽訂的貸款抵押合同,同時向法庭請求被告(一)償還所借貸款425萬元及其利息,被告(二)在50萬元范圍內對被告(一)所借貸款負連帶償還責任,被告(三)在10萬元內對被告(一)所借貸款負連帶責任,辯方律師對被告(一)所借貸款沒有異議。對被告(二)所作的房產抵押擔保責任也無異議,只是對被告(三)以商鋪的使用權所作的抵押擔保提出異議,認為被告(三)對該商鋪無所有權,當時雙方所簽訂的借款抵押合同所設定的是商鋪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因此該抵押合同無法律效力,被告(三)對被告(一)所借貸款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法院判決
D市中級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如下判決:一、被告(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9日內清償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425萬元及其利息;二、原告對被告(二)所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在50萬元的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三、被告(三)對被告(一)所借貸款425萬元的本息、5承擔萬元的賠償責任,對上述判決,原被告各方約定提出上訴。
四、律師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種法律關系,一是原告與被告(一)所產生的借貸法律關系,二是原告與被告(二)、被告(三)所產生的抵押擔保法律關系。很顯然在原告與被告(一)所產生的借貸法律關系中,原告是貸款人,被告(一)是借款人,此種法律關系明確,雙方的約定合法有效,訴辯雙方也無爭議。問題就產生抵押擔保法律關系上,在這一法律關系中,原告?是借貸法律關系中的債權人,又是抵押法律關系中的抵押權人,而被告(二)與被告(三)是抵押人的同時,在作為借貸關系中的債務人的被告(一)無力或不去償還借貸款之時,就要作為共同債務人在其抵押擔保的范圍內向作為抵押權人和債權人的原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依據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原告與被告(一)所設定的抵押擔保合法,而被告(三)所作的其自身無所有權的商鋪使用權的抵押就是無效的了。因為我國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物主要是抵押人合法所有的不動產和機器、設備、交通運輸上具等動產。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所以,原告就喪失了在10萬元的范圍內所享有的對其發放的貸款的優先受償權。被告(三)也并不依法承擔與被告(一)對原告的連帶清償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決的第二項,只是在被告(一)無力或拒不清償原告貸款的條件下才起作用,被告(二)只是在50萬元抵押擔保的范圍內與被告(一)存在對原告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第三項所確定的被告(三對)被告(一)的5萬元的賠償責任。值得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