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無效,抵押擔保人承擔什么責任成功案例

導讀:
一審判決,兩被告對王某的89萬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某沒有對抵押物進行合理審查,對抵押無效存在過錯,其又在明知無法抵押登記的情況下,仍然出借給韓某59萬元,視為其放棄了該部分的抵押擔保,對該部分損失,耿某不應承擔責任。據此,二審法院終審判決,耿某只對30萬元在韓某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抵押無效,抵押擔保人承擔什么責任成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審判決,兩被告對王某的89萬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某沒有對抵押物進行合理審查,對抵押無效存在過錯,其又在明知無法抵押登記的情況下,仍然出借給韓某59萬元,視為其放棄了該部分的抵押擔保,對該部分損失,耿某不應承擔責任。據此,二審法院終審判決,耿某只對30萬元在韓某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抵押無效,抵押擔保人承擔什么責任成功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無效,抵押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應承擔清償責任還是賠償責任?我們通過一個具體案例,探討這一問題。
2009年12月24日,王某與韓某簽訂借款協議,約定韓某向王某借款100萬元,用耿某的房產做抵押,借款期限為三個月,抵押手續辦妥后,抵押物的契據證件交由王某保管,同時王某將100萬資金一次性給付韓某。耿某做為抵押擔保人在借款協議上簽字。合同簽訂當日,王某給付韓某30萬元。2009年12月25日,三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得知,因為耿某房產所占土地屬于集體土地,且該房產在某國家項目的建設拆遷凍結范圍內,所以,無法辦理抵押登記。但王某在明知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又陸續向韓某發放借款59萬元。因韓某到期無法償還借款,王某遂將韓某、耿某告上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兩被告對王某的89萬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耿某不服,委托王玉琴律師提起上訴。王玉琴律師認為,首先,抵押無效。耿某房產的土地性質屬于農村集體土地,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房產抵押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必須一同抵押,但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因此,耿某的抵押無效。其次,王某有過錯。王某沒有對抵押物進行合理審查,對抵押無效存在過錯,其又在明知無法抵押登記的情況下,仍然出借給韓某59萬元,視為其放棄了該部分的抵押擔保,對該部分損失,耿某不應承擔責任。據此,耿某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王某的損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即簽訂借款協議當天,王某出借的30萬元。對該部分損失,法院認為,雖然借款協議中約定王某在取得他項權證后一次性借款給韓某,但并未約定王某在取得他項權證前借款給韓某,擔保人免責。由于在簽訂借款協議時王某尚不知抵押物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在出借30萬元后又隨即共同去辦理抵押登記,說明王某在出借30萬元時,并沒有放棄抵押擔保的意思表示。即使王某未按借款協議約定在取得他項權證后出借借款,其行為存在瑕疵,但這種瑕疵并不能成為耿某要求免除自己對抵押合同無效依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法定或約定事由。因此,對該部分損失,耿某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王某存在過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耿某應承擔韓某不能清償部分的二份之一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二部分,王某在明知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情況下出借的59萬元。對該部分損失,因其明知自己不享有任何擔保,卻仍然出借借款,其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對該部分借款放棄了抵押擔保,因此,該部分損失,耿某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據此,二審法院終審判決,耿某只對30萬元在韓某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從本案可以看出,主合同有效,抵押無效時,抵押擔保人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但其承擔的不是清償責任,而是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