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審案完勝: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成功案例

導讀:
2007年12月4日,甲、乙、丙三方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由丙在100萬的限額內對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丙沒有收到一審判決,等出售房屋時,才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錯過了上訴期,因此,只得申請再審。再審過程及結果丙以甲提供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上甲的簽名并非甲親筆所簽,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為由申請再審,并申請筆跡鑒定。據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并做出終審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貨款85萬元;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丙對上述款項在其提供擔保金額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那么一再審案完勝: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成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12月4日,甲、乙、丙三方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由丙在100萬的限額內對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丙沒有收到一審判決,等出售房屋時,才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錯過了上訴期,因此,只得申請再審。再審過程及結果丙以甲提供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上甲的簽名并非甲親筆所簽,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為由申請再審,并申請筆跡鑒定。據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并做出終審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貨款85萬元;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丙對上述款項在其提供擔保金額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一再審案完勝: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成功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12月3日,甲與乙簽訂貨物買賣框架協議,約定乙以賒銷的方式購買甲的打印機。2007年12月4日,甲、乙、丙三方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由丙在100萬的限額內對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截至2008年1月,乙尚欠甲貨款85萬元。因此,甲將乙、丙起訴。
一審,乙、丙沒有到庭,歷下區人民法院缺席判決:
一、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貨款85萬元;
二、被告丙在擔保金額100萬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丙沒有收到一審判決,等出售房屋時,才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錯過了上訴期,因此,只得申請再審。
再審過程及結果
丙以甲提供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上甲的簽名并非甲親筆所簽,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為由申請再審,并申請筆跡鑒定。經鑒定,《最高額保證合同》上甲的簽名確實非甲本人所寫。據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并做出終審判決:
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貨款85萬元;
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丙對上述款項在其提供擔保金額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至此,本再審案以丙的完勝告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