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死亡后擔保責任怎么承擔

導讀:
擔保人去世的,應當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責任。擔保人去世,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的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擔保人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擔保人死亡后擔保責任怎么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擔保人死亡,法理與借款人死亡一致。就算擔保人死亡,其所欠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債權人可以依借據憑證向遺產繼承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但是不可超過遺產部分或所欠債務的數額。
如果涉及抵押房產,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抵押合同”,可見,抵押合同仍應繼續履行。
擔保人去世的,應當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責任。擔保人去世,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的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擔保人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擔保人死亡后擔保責任怎么承擔
【案例】
2015年5月13日,債務人王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李某借款10萬元,約定按照2分計算利息,未約定還款日期,該筆借款由吳某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18年9月,吳某因意外去世,留下遺產有與其妻子黃某共有的房屋一套。王某一直按約定利息支付至2018年11月,之后經李某多次催問,總是以各種理由拖欠不還。隨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本金及支付利息,同時要求吳某的繼承人黃某等兩人在繼承吳某遺產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死亡后擔保責任怎么承擔觀點
對黃某等兩人是否應在繼承吳某遺產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證是以保證人個人信用提供擔保。保證人的個人信用只附隨于保證人自身,保證人死亡,其個人信用也隨即消滅,保證責任也消滅。故黃某等兩人無需在繼承吳某的遺產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證人死后保證責任是否消滅,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在借款期限屆滿前保證人死亡,保證義務未轉化為保證責任,保證責任隨保證人的死亡而消滅;如果在借款期限屆滿后保證人死亡,保證義務已經轉化為保證責任,保證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保證其實質是以自身不特定的財產為債務人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死亡后,其繼承人繼承其遺產,就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死亡后擔保責任怎么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保證既然是一種債,保證人死亡后其遺產就應當用于清償。而且從設立保證的目的看,設立保證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和維護交易的穩定等,故保證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符合保證的立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