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權登記是怎么樣的

導讀:
”2、該條規定表明,除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動產外,動產抵押并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因此,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后,若未登記,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移或者處分,對于善意取得該物之人,抵押權人無權行使追及權,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要求及時履行債務;反之,若已登記,抵押權人可對第三人就該抵押物主張優先受償權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僅能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那么動產抵押權登記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該條規定表明,除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動產外,動產抵押并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因此,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后,若未登記,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移或者處分,對于善意取得該物之人,抵押權人無權行使追及權,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要求及時履行債務;反之,若已登記,抵押權人可對第三人就該抵押物主張優先受償權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僅能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關于動產抵押權登記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動產抵押權登記是怎么樣的
1、《物權法》第188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該條規定表明,除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動產外,動產抵押并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對于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無論當事人辦理還是不辦理抵押物登記,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辦理與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方面,合同簽訂后,如果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對于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簽訂后,如果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實現抵押權后,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先于前位未進行抵押登記的抵押胛人受償。而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財產登記后,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由此可見,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最好辦理抵押登記
3、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采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后,若未登記,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移或者處分,對于善意取得該物之人,抵押權人無權行使追及權,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要求及時履行債務;反之,若已登記,抵押權人可對第三人就該抵押物主張優先受償權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僅能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具體來說:該法條所稱的“第三人”,指的是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不包括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二是該法條所稱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觀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動產抵押權的存在,也就是說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動產抵押權的存在,即為“善意”。
二、不動產抵押:沒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以房地產作為抵押財產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同時,第五十九條也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抵押權登記需提交材料
申請登記時需提交的書證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權人)
3.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
4.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最高額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最高額抵押: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