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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動產不需要登記

李孟陽律師2021.12.01752人閱讀
導讀: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我國有三種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是不需要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它們分別是:(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上述不動產在取得物權后,權利人需要對其進行處分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登記而未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借名買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其理由主要應從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哪些不動產不需要登記?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我國有三種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是不需要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它們分別是: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但是,上述不動產在取得物權后,權利人需要對其進行處分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登記而未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二、哪些不動產需要辦理登記

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范圍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法律法規

二、《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用別人的名字買房是否有效

用別人的名字買房是否有效呢?首先需要知道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及風險。

1、關于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問題。

借名買房,指以他人(符合購買條件的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府限制購買的房產,名義買房人和實際買房人簽訂合同,約定實際買房人以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人的名義買房,等到政府允許轉讓時,再將房產過戶到實際買房人名下。

借名買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其理由主要應從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2、這類合同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

(1)可以稱為主觀上的風險,即名義買房人在簽訂合同后反悔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這類風險,尤其是在合同本身有缺陷,且證據難以證明買房款由那一方實際支付的情況下更為嚴重,由于這類合同的雙方,往往具有親朋關系,不重視書面材料,但在現實中,不但朋友,即使同胞兄弟反目也不鮮見,一旦涉訟,實際買房人難以證明自己才是實際付款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實際買房人連要求名義買房人返還購房款也成了問題。

(2)可以稱為客觀上的風險,即不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由于名義買房人領取房產證后,在一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在該段時間內,如果名義買房人對他人有債務不能清償,則這套房產有可能被查封甚至進而被拍賣,在這種情況下,已經付款的實際買房人,只能向名義買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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