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合同約定視為協商解除是否有效

導讀:
認定合同約定視為協商解除是否有效當前假設在勞動合同中出現約定事宜或者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調整其崗位和薪資,勞動者不能接受的應在調整后3日內提出異議,視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據北京律所排名中銀律所介紹所以在這里提到的視為協商解
認定合同約定視為協商解除是否有效
當前假設在勞動合同中出現約定事宜或者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調整其崗位和薪資,勞動者不能接受的應在調整后3日內提出異議,視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民訴證據規則》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由此判斷出上述約定是無效的。向失業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現實中用人單位往往以降低薪資,增加工作強度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再以視為協議解除的約定來規避應承擔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也有惡意磋商之嫌。合同的解除關涉勞動者重大利益。應給雙方充分協商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