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機構約定不明是否視為沒有約定

導讀:
分情況,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這類仲裁協議中的仲裁機構的明確完全可以按照“行為優先”的原則由當事人自己確定,而不一定非要當事人就此問題再行達成協議。那么合同仲裁機構約定不明是否視為沒有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情況,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這類仲裁協議中的仲裁機構的明確完全可以按照“行為優先”的原則由當事人自己確定,而不一定非要當事人就此問題再行達成協議。關于合同仲裁機構約定不明是否視為沒有約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情況,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二、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幾種認定方式
(一) 僅約定糾紛適用仲裁規則的仲裁協議效力問題
(二) 約定了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效力問題
(三) 約定由某地仲裁機構仲裁的仲裁協議效力問題
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仲裁的仲裁協議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 年7 月6日給河北高級人民法院的函(法經{1998}287 號) 中規定:
“該合同雖未寫明仲裁委員會的名稱,僅約定仲裁機構為‘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但鑒于在當地只有一個仲裁委員會,即石家莊仲裁委員會,故該約定應認定是明確的,該仲裁條款合法有效。”《解釋》對法經{1998}287 號函的規定予以肯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解釋》還規定,如果該地有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則當事人需就仲裁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否則仲裁協議無效[22].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樣,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是間接否定了約定由某地的兩個以上仲裁機構仲裁的仲裁協議的效力。這類仲裁協議中的仲裁機構的明確完全可以按照“行為優先”的原則由當事人自己確定,而不一定非要當事人就此問題再行達成協議。
(四) 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仲裁協議效力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