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約定利息不明是否可以視為沒有利息

導讀: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6、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7、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8、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
一、借款合同約定利息不明是否可以視為沒有利息
1、借款合同約定利息不明的可以視為沒有利息。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二、借款合同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3、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4、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5、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6、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7、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8、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9、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