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時未約定利息借款人是否應償還利息

導讀:
借款協議時未約定利息借款人是否應償還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鑒于欠條上關于利息的約定只是原告張某某的一方意思,被告拒絕追認,應當認為原被告雙方并未就利息達成協議。綜上所述,本案在借款之時并未約定利息,且被告賈某某已經清償了其向原告所借的50000元借款,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滅,原告不再享有債權請求權和訴權,建議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那么借款協議時未約定利息借款人是否應償還利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協議時未約定利息借款人是否應償還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鑒于欠條上關于利息的約定只是原告張某某的一方意思,被告拒絕追認,應當認為原被告雙方并未就利息達成協議。綜上所述,本案在借款之時并未約定利息,且被告賈某某已經清償了其向原告所借的50000元借款,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滅,原告不再享有債權請求權和訴權,建議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關于借款協議時未約定利息借款人是否應償還利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協議時未約定利息借款人是否應償還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代理詞
一、本案的債務已經清償,原告的債權已消滅,由于原告沒有債務請求權,其當然不享有訴權,建議法庭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006年12月14日,被告賈某某因朋友張-華需要用錢,從原告張某某處借款50000元后交給張-華,張-華給自己留了兩千元后,將其余的48000元匯出到**呂梁分行柳林縣支行張-敏的存折,2007年1月12日張-華的妻子岳*霞從**長治城區支行將49000元匯出到被告賈某某在**吉縣支行的工資卡上,被告于當天全部提取現金,隨后,張-華給被告賈某某1000元現金,添足50000元后,由被告給原告張某某償還,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華共同到**郵政儲蓄,原告張某某以丈夫王某某的名義開戶,并將被告償還的50000元全部存入。
被告在清償了50000元借款后,未能從原告處抽回借款時給原告出具的欠條。
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原告張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因2001年犯盜竊罪被某縣人民法院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本案被告賈某某向原告償還50000元的時間即2007年1月12日,原告丈夫王某某尚在服刑期間,那么,原告不用其身份證而以王某某名義開戶,個中原因,令人深思。
以上事實,有**長治市城區支行存款憑條、**吉縣支行存折、**郵政儲蓄開戶憑單、**郵政儲蓄流水帳、吉縣公安局戶口信息、某縣人民法院某刑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柳林縣支行存折和張-華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等可以證實,被告當庭對前述七份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完全認可。
二、本案原告與被告達成借款協議時未約定利息,原告依法不應支付利息。
法庭調查中,原告主張利息三分,被告辯稱欠條上關于利息的記載是原告自己事后書寫的,對此,原告也明確承認。
之所以未約定利息有兩方面原因,一來原告與被告私交不錯,這一點起訴狀中已明確陳述,可視為原告自認;二來借款使用時間短,2006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7年1月12日被告即予以清償,使用時間只有短短的29天。
鑒于欠條上關于利息的約定只是原告張某某的一方意思,被告拒絕追認,應當認為原被告雙方并未就利息達成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之規定,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因沒有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