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跟借條是否有區別呢

導讀:
借條是屬于一種證明,證明出租人將出借物、款項供給了他人,借條在民間借貸中適用是非常廣的,特別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借條通常是比較簡便的,那么借款協議跟借條是否有區別呢?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那么借款協議跟借條是否有區別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條是屬于一種證明,證明出租人將出借物、款項供給了他人,借條在民間借貸中適用是非常廣的,特別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借條通常是比較簡便的,那么借款協議跟借條是否有區別呢?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關于借款協議跟借條是否有區別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條是屬于一種證明,證明出租人將出借物、款項供給了他人,借條在民間借貸中適用是非常廣的,特別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借條通常是比較簡便的,那么借款協議跟借條是否有區別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
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
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2、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據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3、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據,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如果借據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當然,也不排除是因債權人違約原因而導致債務沒有履行,所謂提存正是為此設計的)。
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4、結論借款合同同借據存在著上述明顯的區別,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義不盡相同,二者不應等同。
不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也與借據有著前述區別,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把借據的作用、法律意義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債權人用持有借據來證明自己的下列主張,可以成立,盡到了證明責任,達到了自己應達到的證明標準。但是否據此定案,還應經質證和允許對方提出抗辯:
1、借款已交付債務人;
2、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
3、債務人超出借據上約定的償還時間沒有償還構成違約(如果持有時的時間已過償還時間)。
經質證和抗辯后,如無相反證據(對方陳述除外),司法機關應予支持其主張。但,債權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證明自己的上述主張。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陳述進行立案,進行舉證,但一旦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主張不應被司法機關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合同形式及主要條款】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