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和借條的區別

導讀:
在民間借貸中,借款、借條都是最常見的字據憑證,是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誤認為“欠條”就是“借條”。那么,對于欠條跟借款有其區別嗎?
一、借款協議
借款協議,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協議是為明確借貸雙方借款權利義務而訂立,表明借貸雙方就借款的意思表示達成了合意。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兩個要件:
?。?)雙方當事人具有借貸的合意;
?。?)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事實。
在訴訟中,提交借貸雙方簽署的借款協議,僅能證明合同雙方已經達成借款合意。出借人仍需要舉證證明,出借人已經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事實,否則,人民法院可能已借貸關系不成立為由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支付借款的形式多為現金交付和銀行轉賬,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是最為安全的支付方式,出借人應當盡量避免出現大額現金支付的情況。
二、借條
借條,是由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關于借用出借人金錢或物品的憑證。借條通常由出借人保管。在日常生活中,“借條”可以在民間借貸合同中使用,也可以在物品借用合同中使用。
民間借貸:
物品借用:
根據借條內容,可以反映出當事人之間的基礎合同法律關系,也可以反映出出借人已經履行出借義務的事實。在訴訟中,作為原告的出借人通常提交借條即可完成舉證,但為避免被告抗辯借用事實未發生的情況,建議同時提交證明出借人已經履行出借義務的證據材料。
借款協議和借條有其區別嗎
01、對是否已還款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據,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據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02、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03、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協議同借據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借款協議、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成立。借款協議和借條有什么區別小編為您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