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不約定日期是否還有效呢

導讀:
生活中對于借錢的情景時常發生,但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都會簽訂一份協議,在簽訂借款協議的時候,有的人還不知道如何寫具體的內容,那么在簽訂完成之后發現沒有約定日期是否還有效呢?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王某和張某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事后也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王某可以催告張某在合理期限內還款。王某事實上也依法做了,應該說給了張某足夠的返款時間。張某沒有及時還款已構成違約行為。那么借款協議不約定日期是否還有效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對于借錢的情景時常發生,但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都會簽訂一份協議,在簽訂借款協議的時候,有的人還不知道如何寫具體的內容,那么在簽訂完成之后發現沒有約定日期是否還有效呢?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王某和張某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事后也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王某可以催告張某在合理期限內還款。王某事實上也依法做了,應該說給了張某足夠的返款時間。張某沒有及時還款已構成違約行為。關于借款協議不約定日期是否還有效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對于借錢的情景時常發生,但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都會簽訂一份協議,在簽訂借款協議的時候,有的人還不知道如何寫具體的內容,那么在簽訂完成之后發現沒有約定日期是否還有效呢?對于這些情況很多人不明確,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是可以的,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之規定,在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內償還。
此處的合理期限與借款金額有關,借款當時雙方商議的借款目的等有關,但出借方是權利人,只要出借方給予借款方相對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對方,對方就應當在此期限內償還,否則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主體的不同,可以把借款合同分為銀行借貸合同和民間借貸合同。
銀行借貨合同是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的借款合同,又稱信貸合同。
銀行借貸合同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貸款利率必須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民間借貸合同是指除金融機構以外的人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
關于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王某和張某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事后也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王某可以催告張某在合理期限內還款。王某事實上也依法做了,應該說給了張某足夠的返款時間。張某沒有及時還款已構成違約行為。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所以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這些細節,這樣能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