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約定"出軌就凈身出戶"是否有效?

導讀:
婚內協議約定"出軌就凈身出戶"是否有效?
婚內協議約定"出軌就凈身出戶"是否有效?
對于夫妻婚內的忠誠協議,有的也叫做凈身出戶協議的,就是夫妻之間在婚內簽訂協議,約定一方如果出軌或者其他導致婚姻破裂的,有過錯的一方放棄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甚至還要給對方賠償,這樣的協議有效無效呢?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經傾向性認為此類的協議有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目前傾向性認為“雖然“忠誠協議”問題缺乏相關規定,但法官不能拒絕裁判,故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的,也有認定無效的,還有主張“忠誠協議”屬于道德、感情范疇的協議,法院不應賦予其強制執行力。一旦法院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當事人就要費盡心思證明對方具有出軌的行為,勢必出現捉奸成風的負面社會效應,不利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及權衡利弊,最高院傾向于法院對有關“忠誠協議”問題不予處理,此類協議應當依靠當事人自覺自愿的履行。”
婚內協議約定"出軌就凈身出戶"是否有效?
首先,夫妻婚內協議約定“出軌就凈身出戶”屬于忠誠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中明確:
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建議法院不受理夫妻之間因為忠誠協議糾紛而引發的訴訟?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致為了舉證而去捉奸,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第二、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
第三、忠誠協議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范疇,當事人自覺自愿履行當然極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愿凈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該條款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