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約定一方名下的房為夫妻共有有效嗎?

導讀:
婚內協議約定一方名下的房為夫妻共有有效嗎?
婚內財產協議約定一方名下的房為夫妻共有有效嗎?
為避免婚后雙方因為處分財產發生糾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進行離婚,可以在婚前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為保證婚后對房產有處分權,一方要求另一方名下的房產婚后為夫妻共有。不過,因為房產屬于不動產,做該約定要確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實踐中,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要注意以下:
1、婚內財產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不能約定免除一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3、不能約定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
并且,對房產的所有權變更要按以下處理:
首先,確定結婚的雙方,可以在婚前訂立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為婚后共有。
其次,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要依法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否則,屬于贈與房產未完成行為,該約定會被認定為無效。
所以,婚前雙方約定婚內財產協議,確定變更婚前房產所有權的,除了做約定外,還要積極辦理產權更名手續。
而且,如果做了約定后,一直未辦理相應的手續的,雙方會產生爭議,特別是起訴離婚時,產權證上無名的一方將難以參與分割房產,造成相應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