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購買的房產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協議歸一方所有,這個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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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婚后購買的房屋也可能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例如:1.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最終,在律師的調解下,小明和小麗達成了離婚協議,該房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享有一半的產權。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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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婚前購買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房屋所有權可以歸女方所有,但是如果女方在婚后使用了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房屋按揭貸款的,所償還的貸款部分以及該貸款對應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需要分給男方的,首飾珠寶如果是婚后購買、不屬于嫁妝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男方私自轉移屬于轉移資產,女方可以報警取證,同時向法院提交首飾珠寶存在的相關證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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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后判決,車位屬婚前財產,謝先生擁有所有權。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謝先生在婚前購買訴爭的車位,表明他在婚前已完成取得房產證的實質要件。謝先生與徐女士在婚姻存續期間未對訴爭車位進行明確約定,在離婚時也未將訴爭車位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在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雙方明確除離婚協議中所列財產說明外,雙方沒有其他任何財產歸屬,從而可以確認訴爭車位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訴爭的車位應為謝先生的婚前財產,依法應確認歸原告所有。那么婚前購買車位婚后登記屬于婚前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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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外,在王女士未能舉證證明小張知道《婚前財產協議》的情況下,王女士與趙先生簽署的協議僅對他們夫妻雙方有效,并不能對不知情的小張產生對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協議排除法院對案涉房屋的查封,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房屋雖為王女士婚前購買,但產權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且沒有變更登記,該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產權應歸王女士、趙先生共同共有,為避免以后出現財產爭議,兩人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無論房產證登記在誰名下,房屋所有權均歸王女士所有,與趙先生無關,王女士和丈夫趙先生簽署了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王女士按揭購買的期房歸她個人所有,房產登記在兩人名下,具體到本案,趙先生欠款時,并沒有告知小張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小張對協議內容不知情,因此,法院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趙先生的份額,婚后,趙先生欠下債務,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解除對房屋的查封。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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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后雙方將婚前個人房產出售后又購買的房產登記在方名下離婚時如何處理雙方協商分割財產。故夫妻雙方的婚前房產仍屬于各自的婚前財產不因雙方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各自出售婚前房產的行為只是通過交易的行為改變了雙方個人財產價值的表現形式即由房產這財產的價值表現形式直接體現為現金的表現形式。第千零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婚后雙方將婚前個人房產出售后又購買的房產登記在方名下離婚時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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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署離婚協議以后可以要求變更嗎市民張先生與宋女士2006年結婚,結婚后生育了一個兒子,婚后第二年二人還在中山區解放路購買了一套面積180平方米的住房,房證名是張先生的。兩人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并到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夫妻在離婚時,只要不是在欺詐、脅迫等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內容,應當依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那么簽署離婚協議以后可以要求變更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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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購買的房屋,婚后以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夫妻離婚時,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進行判決。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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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一、該條只適用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不動產指該方婚前單獨簽訂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產權登記于該方個人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情形。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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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那么民法典中婚前購買按揭貸款房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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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一方婚前貸款購買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產權登記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房子如何分割這種情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明確規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與首付房名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但是此種情況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經完成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因此即使未取得房產證該房產也應認定為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房產歸購買房屋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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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新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前單方面購買的房產,屬于購買人個人財產。如果雙方簽訂協議,確定婚姻存續期間房產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或是婚后房產證更改為兩個人的姓名,房產權就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了。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1、婚前財產范圍:甲方的財產有,住房一套,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 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10萬元,大眾汽車車一輛。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那么婚前財產協議婚后買房屬個人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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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后可以加名字,只要另一方同意,就可以去房產局直接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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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情況下婚前購買的房子可能不屬于婚前財產第一種情況是婚后將配偶名字加在房產證上。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以上我們可以得出:購房合同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的,就算婚前財產。房產證加名按贈予處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那么什么情況下婚前購買的房子可能不屬于婚前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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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后雙方將婚前個人房產出售后又購買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如何處理雙方協商分割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故夫妻雙方的婚前房產仍屬于各自的婚前財產不因雙方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夫妻雙方的婚前房產仍屬于各自的婚前財產不因雙方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婚后雙方將婚前個人房產出售后又購買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婚后各自出售婚前房產的行為只是通過交易的行為改變了雙方個人財產價值的表現形式即由房產這一財產的價值表現形式直接體現為現金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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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后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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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當事人為父親購買保險后,保險公司卻以借口拒絕理賠。天用律師以談判調解的方式解決了保險理賠難題,幫助當事人拿到12萬元保險費。一份和解協議,安慰了當事人的孝心;一面錦旗的到來,溫暖了大雪紛飛的北京!
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何能讓自己的權益最大話,可以聯系我,幫你規劃。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