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離婚協議以后可以要求變更嗎

導讀:
簽署離婚協議以后可以要求變更嗎市民張先生與宋女士2006年結婚,結婚后生育了一個兒子,婚后第二年二人還在中山區解放路購買了一套面積180平方米的住房,房證名是張先生的。兩人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并到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夫妻在離婚時,只要不是在欺詐、脅迫等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內容,應當依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那么簽署離婚協議以后可以要求變更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簽署離婚協議以后可以要求變更嗎市民張先生與宋女士2006年結婚,結婚后生育了一個兒子,婚后第二年二人還在中山區解放路購買了一套面積180平方米的住房,房證名是張先生的。兩人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并到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夫妻在離婚時,只要不是在欺詐、脅迫等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內容,應當依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關于簽署離婚協議以后可以要求變更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簽署離婚協議以后可以要求變更嗎
市民張先生與宋女士2006年結婚,結婚后生育了一個兒子,婚后第二年二人還在中山區解放路購買了一套面積180平方米的住房,房證名是張先生的。幾年前,張先生辭去公職下海經商,但生意非常不順,投到股市中的錢也連連虧損。宋女士總是抱怨張先生不該一時沖動丟掉本來穩定的工作,張先生剛開始并沒有與妻子太過計較,但時間一長,張先生終于難以忍受,最終兩人鬧到要離婚的程度。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張先生感覺自己對不起妻子,于是答應將夫妻房子和家庭的其他財產全部都給宋女士,孩子也隨宋女士生活,張先生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3000元,直到孩子能夠獨立生活時為止。從這個協議上看,相當于張先生凈身出戶。兩人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并到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
離婚證拿到沒過幾天,張先生就后悔了,他感覺自己凈身出戶有些太吃虧,夫妻兩人的感情又沒有修復的可能,于是找到宋女士要求重新簽訂一份離婚協議,要求宋女士給付房子價值的一半,否則不配合宋女士房子過戶。宋女士當然表示反對,隨即拿著這份離婚協議將張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按照離婚協議內容判決房子歸自己所有,法院支持了宋女士的請求,判決夫妻共同財產住房歸宋女士所有,張先生協助過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