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離婚協議以后是否可以要求變更

導讀:
誰提出離婚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姻財產協議中的愛情承諾;因此任何一方都會放棄離婚的想法,全心全意地管理婚姻。事實上,這種協議往往被視為限制了離婚自由權,是無效的。
一、簽署離婚協議以后是否可以要求變更
1、簽署離婚協議以后,如果雙方還沒有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可以要求變更,因為離婚協議書還沒有生效,由雙方協商變更。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不可以變更。
2、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二、離婚協議在哪些情況下是無效的
1、證明協議是在被對方威脅或者欺詐的情況下簽訂的。
2、約定誰提離婚誰無財產這一類的協議。誰提出離婚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姻財產協議中的愛情承諾;因此任何一方都會放棄離婚的想法,全心全意地管理婚姻。事實上,這種協議往往被視為限制了離婚自由權,是無效的。
3、證明簽訂協議的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