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能否要求變更離婚協議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因此,可以向法院提起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要求分割對方所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后能否要求變更離婚協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因此,可以向法院提起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要求分割對方所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關于離婚后能否要求變更離婚協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離婚后能否要求變更離婚協議
實踐中,如果離婚協議中未明確寫明具體財產的分割方式,法院一般會將未寫入離婚協議中的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因此,可以向法院提起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要求分割對方所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
2、發現對方隱匿財產該怎么辦?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化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3、被隱匿的財產該如何處理?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A、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B、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對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屬于侵權行為,侵犯了夫妻財產共同處分權。
(2)對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處理措施:
A、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現對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B、離婚時,發現對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