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簽署房產歸屬協議,等于拿到“免被查封金牌”?

導讀:
此外,在王女士未能舉證證明小張知道《婚前財產協議》的情況下,王女士與趙先生簽署的協議僅對他們夫妻雙方有效,并不能對不知情的小張產生對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協議排除法院對案涉房屋的查封,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房屋雖為王女士婚前購買,但產權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且沒有變更登記,該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產權應歸王女士、趙先生共同共有,為避免以后出現財產爭議,兩人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無論房產證登記在誰名下,房屋所有權均歸王女士所有,與趙先生無關,王女士和丈夫趙先生簽署了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王女士按揭購買的期房歸她個人所有,房產登記在兩人名下,具體到本案,趙先生欠款時,并沒有告知小張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小張對協議內容不知情,因此,法院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趙先生的份額,婚后,趙先生欠下債務,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解除對房屋的查封。
王女士和丈夫趙先生簽署了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王女士按揭購買的期房歸她個人所有,房產登記在兩人名下。
婚后,趙先生欠下債務,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解除對房屋的查封。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依法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經朋友介紹與趙先生相識、相戀,婚前,王女士按揭購買了一套期房。為避免以后出現財產爭議,兩人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無論房產證登記在誰名下,房屋所有權均歸王女士所有,與趙先生無關。協議簽署后,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幾年后,案涉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
不久,趙先生因民間借貸糾紛被小張告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趙先生償還小張借款本息400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小張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
王女士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解封房屋。異議被駁回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房屋雖為王女士婚前購買,但產權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且沒有變更登記,該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產權應歸王女士、趙先生共同共有。
此外,在王女士未能舉證證明小張知道《婚前財產協議》的情況下,王女士與趙先生簽署的協議僅對他們夫妻雙方有效,并不能對不知情的小張產生對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協議排除法院對案涉房屋的查封。據此,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婚前財產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夫妻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作出約定,以免在日后產生爭議。
一份有效的婚前財產協議僅對夫妻雙方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對不知情的第三人沒有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具體到本案,趙先生欠款時,并沒有告知小張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小張對協議內容不知情,因此,法院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趙先生的份額。王女士和趙先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由雙方另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