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不明的質押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律師365小編在本文中主要解決約定不明的質押合同效力有哪些這個問題。例如,質押合同是否公正,發生爭議是否仲裁,質權人占有質物期間的義務等等。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那么約定不明的質押合同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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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是一種借款時的擔保方式,所以在質押借款會簽訂質押合同。并且此合同只有在證明登記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時質押合同某些方面約定不明,這種情況下合同還有哪些法律效力?律師365小編在本文中主要解決約定不明的質押合同效力有哪些這個問題。
一、質押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是指主債權以金錢來衡量的數量,不屬于金錢債權的,應當明確債權標的額的數量、價款,以明確實行質權時,就質物優先受償賓主債權的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明確質權發生的依據,同時也確定了質權人實現質權時,應質物優先受償的主債權范圍。
(二)質物的狀況
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質物的名稱是要說明用于質押的動產為何物。因為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質權人須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就是在質權實現時,也要實行質物的變價。所以,為避免于返還質物或實現質權時,就質物的狀況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在質押合同中具體明確質物的狀況,不僅要說明質物的名稱,而且要說明質物的數量、質量與現狀。如以儀器設備為質物的,不僅要說明儀器設備的名稱、數量,還要說明用于質押的儀器設備的規格、型號、牌號、出產廠家、出廠日期等,并且要說明出質時質物的現況。
(三)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因此,出質人欲適當減輕自己的擔保風險,可以與質權人約定僅就主債權或僅就主債權的一部分等內容提供質押擔保。
(四)質押移交的時間
由于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質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質押合同不記載質物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債務人或第三人遲遲不移交質物,則質押合同沒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須明確質物移交的時間,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而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質押合同訂立并生效后,在主債務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質權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質物的權利,其優先受清償的質權雖然已經成立,質權人實際享有的只是期待權,質權人就質物的變價實現其質權,必須等到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且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才能進行。所以質押合同規定了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就可以據此確定債務人清償期屆滿的時間,明確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時間,保障質權人及時實現質權。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公序良谷,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例如,質押合同是否公正,發生爭議是否仲裁,質權人占有質物期間的義務等等。
二、約定不明的質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1、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3、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4、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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