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質押合同效力要怎樣認定

導讀:
這個問題在《物權法》中得到解決,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本案中,對合同的公證并不能起到對質權的公示公信效力。《物權法》對這個問題做出明確答復,采取書面合同加登記的方式。那么債權質押合同效力要怎樣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個問題在《物權法》中得到解決,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本案中,對合同的公證并不能起到對質權的公示公信效力。《物權法》對這個問題做出明確答復,采取書面合同加登記的方式。關于債權質押合同效力要怎樣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質押合同效力要怎樣認定
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考慮
1、一般債權是否能夠設定質權
一般債權,指沒有證券化的債權。這些債權并未如債券、票據等以商業性權利憑證的形式展現,而主要通過合同書形式展現。從國際司法實踐來看,債權不問其種類如何,只要不是性質上不得讓與的債權,都可以設定質權。但我國法律對此卻持謹慎態度,主要是因為一般債權上的質權沒有具有公示公信力的權利證書,因此質權人對標的控制力差,其擔保債權的功能也非常有限。
這個問題在《物權法》中得到解決,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該條中的應收賬款即指一般債權。本案發生時,雖然《物權法》尚未出臺,但可以看出,一般債權設質是否成立與該質權的證明憑證的公示公信力有必然聯系。
2、債權設立質權的證明問題
一般債權設質在實務中遇到的困難主要表現為,該種質權沒有具備公示公信力的權利證書。債權的公示方法一般有三種:一是書面合同的交付;二是書面合同加債權證書的交付;三是書面合同加登記。由于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因此并沒有對外的公示公信力,第一種方法并不可取。第二種方法中債權證書是指證明債權存在的書面憑證,主要包括借據、欠條、公證書、借用證書等。但是債權證書僅僅為證明債權存在的書面證據之一,債權證書的交付并不能如同動產交付那樣使質權人對標的物產生事實上的控制力,因此債權證書的交付無法將質權加以公示,亦不產生公信力。本案中,對合同的公證并不能起到對質權的公示公信效力。
《物權法》對這個問題做出明確答復,采取書面合同加登記的方式。其原因主要是登記的公示效果最強,有利于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應收賬款上存在的權利質權,有利于保護質權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并且,該法還明確以信貸征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統一的登記機構。
3、債權設立質權時,債權人是否需要通知債務人
以債權設定質權屬于對債權的處分,所以其在本質上與債權讓與相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讓與時債權人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種通知,在本質上是將不具有公開性的債權讓與合同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即債務人加以展示,具有公示與公信力。同理,在以一般債權設定質權的時候,需要向外界公示的對象一般只是債務人,因債權具有相對性,他人無法得知,并且即使得知了也沒有任何意義。因此,與其交付沒有公示公信力的債權證書,不如作為債權人的出質人將債權設質的情況告知債務人。
二、債權質押應具備哪些條件?
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債權性質、債務人名稱、具體金額、到期時間等內容。
2、依《擔保法》原理,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擔保法》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
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證券債權質押以向質權人移交權利憑證的占有作為公示方式。對于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擔保法》規定了以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普通債權一般不具備特定的權利憑證,無法以權利憑證的交付作為公示方式,但《擔保法》亦未規定普通債權質押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不能以雙方未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作為普通債權質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質權人為保證自已質權的安全,應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設質人交付債權證明文件的義務,質權人可通過對債權證明文件的審查來控制風險。
3、質押人應當其質押的債權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發出通知書,通知第三債務人該債權已質押的事實,并且明確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
以非證券化憑證的普通債權質押的,債權質權人并不占有出質債權的憑證,且該質權缺乏公示效力,出質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債務人的債務,損害質權人的在先權利,此時只能通過訂立質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債務人的方式明確質押人無權損害出質的債權,以確立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如損害出質債權的,質押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債權出質人放棄出質債權或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的行為。但是在出質債權未設定公示,于債權出質人向第三人有償轉讓出質債權時,債權質押人無權申請法院撤銷其轉讓行為,而只能要求債權質押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
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應包括三方面的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效力范圍;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對各方當事人的效力。
(一)被擔保主債權的范圍
對于被擔保主債權的效力范圍,各國立法規定大體相當,即除債權本金外,還包括由此產生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包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等從債權。質權人可就出質合同債權優先受償前述主債權和各項費用。出質債權金額超過質押擔保范圍的部分,質權實現后,質權人應退還出質人;不足部分,質權人可向主債務人追償。當然,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在上述質押擔保的范圍內進行選擇。
(二)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
合同債權質押產生的質權系以質權人基于擔保目的而對出質債權之交換價值排他性支配的權利。這主要體現在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受到不得實施侵害出質債權之行為的約束。
1、對出質人的約束力
1)對出質人的約束及界限
合同債權設質后,出質人不得取得、轉讓、免除或放棄出質債權;不得就出質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清償期限的延長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變更出質債權的內容,損害質權人的利益,但經質權人許可者例外。如此約束出質人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質權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損及質權人利益時,對出質人約束應趨于緩和。
2)出質人對第三債務人的催告義務
出質人在質權存續期間不得向第三債務人單獨請求給付,但這很容易導致出質債權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喪失勝訴權。所以,為延續訴訟時效,保全出質債權,出質人應當采取中斷訴訟時效的的措施。由于出質債權之特殊性,這類措施以出質人向第三債務人及時催告為宜。
2、對第三債務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債務人是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合同債權質押對第三債務人的約束表現在:
1)對第三債務人清償行為的約束
第三債務人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為承諾后,對出質人不得單獨為清償行為。其應向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清償,或經出質人與質權人一方同意后方可向他方單獨清償。
2)對第三債務人抵銷行為的約束
第三債務人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為承諾后,如取得對出質人享有的債權,不得主張以該項債權抵銷出質債權。如第三債務人對出質人享有的債權是在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做出承諾之前取得的,如其未告知質權人,亦不得抵銷;但在已明確告知質權人的情況下,可視為質權人自愿放棄對第三債務人的約束,第三債務人可主張抵銷。后果由質權人自行承擔。
3)第三債務人的告知義務
第三債務人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為承諾時,應對質權人負告知義務。如告知其對出質人所負債務是否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是否對出質人享有抗辯權以及是否可抵銷出質人的債權等等。如未盡通知義務,質權人又無惡意的情況下,質權人可就全部出質債權向第三債務人主張權利。如已盡通知義務,在產生不利后果的情況下,由質權人自行承擔。
(三)對質押合同當事人的效力
合同債權質押對當事人的效力,是指債權質押合同中出質人與質權人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民事法律中,權利和義務總是相一致、相對應的。質權人的權利就是出質人的義務,質權人的義務也就是出質人的權利。因此,以下僅探討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留置證書權。出質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據或欠條等債權證書后,質權人有權留置該類證書,以限制出質人再次憑借債權證書對出質債權再行轉讓、質押等行為。
2、孳息收取權。出質債權如有法定孳息的,質權人有權收取。該項權利的含義與動產質權中的孳息收取權同義。孳息收取權是出質債權的從權利,應附隨出質債權轉讓。因此,合同債權質押時,其孳息一并出質。
3、優先受償權、直接收取權和提存請求權。在動產質權中,質權人可以通過對標的物的拍賣、變賣或折價來達到優先受償的目的。但在債權質押中,由于合同債權未必適宜拍賣、變賣,因而優先受償權一般表現為直接收取權。即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有權直接向第三債務人請求給付。這種直接收取的權利同樣具有排他的優先性。質權人行使直接收取權,非以出質人名義為之,而是以自己的名義收取。直接收取權的方式包括一切實現出質合同債權內容的訴訟和非訴訟手段,如對第三債務人進行催告或提起給付之訴、申請訴訟保全、破產申請及破產債權申報等。
債權是期限性權利,如果出質債權的清償期和被擔保主債權的清償期限不一致,質權人如何行使優先受償權就顯得較為復雜。第一種情況是,出質合同債權清償期已到而被擔保主債權清償期未到。此時出質人和債權人可以協商,以收取的標的物提前清償被擔保的主債權。如果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質權人有權請求將給付標的提存。提存物為動產時,質權存在于該動產之上;提存物為金錢時,質權存在于提存金之上。這是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的具體體現。第二種情況是,出質合同債權未到清償期,而被擔保主債權清償期已到。此種情形,如第三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則債權質權消滅;如未履行,質權繼續存在,但出質債權未到期,質權人不能強迫第三債務人放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債務。當然,第三債務人自愿放棄期限利益則不在此限。
4、代位權和撤銷權。質權的實現主要依靠第三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如果第三債務人故意使其責任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或不應減少而減少,將危及其清償能力,進而損害質權人利益。質權人行使質權時,實際已經代替出質人成為出質合同債權的權利人,也就是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人,可行使出質人享有的權利。因此,作為債的保全措施的代位權和撤銷權,質權人也有權利行使。
5、質權人的義務。一般而言,質權人的義務主要應該包括:
1)妥善保管出質合同債權證書的義務。質權人在占有債權證書期間應妥善保管債權證書。因保管不善,致使證書毀損滅失的,債權質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質權消滅后之債權證書的返還義務。被擔保的主債權因清償或其它原因而消滅,質權亦消滅,質權人應及時將證書返還出質人。
3)不得濫用質權的義務,這主要是說質權人不得逾越質押擔保范圍就出質債權行使權利。
4)通知義務。質權人的通知義務主要體現在: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履行已屆清償期的債務。在第三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質權人應將履行情況通知債權出質人;并通知債權出質人收取實現被擔保債權后的多余財產,或將多余財產予以提存,而將提存情況通知出質人。在被擔保的主債權因清償或其他原因消滅后,質權人應將質權消滅的情況通知第三債務人。




